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的归类规则适用
很多汽车座椅都具有调节位置的功能,而调节位置就离不开各种传动装置。本文仅讨论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单独报验时的归类规则适用,而无关乎各类装有传动装置的座椅总成的归类。
与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相关的品目包括84.83(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和94.01(坐具及其零件),但在确定三者适用顺序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种归类的“循环困境”。
首先,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一:“本类不包括:……(十一)第十七类的物品;”又根据第十七类注释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因此相较于品目84.83,非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机动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应优先适用品目87.08。
其次,尽管类、章注释并没有关于品目87.08与94.01相互关系的规定,但品目87.08列为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而品目94.01列为坐具及其零件,后者列名较前者更为具体,故根据总规则三(一),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应优先适用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94.01。
最后,虽然品目94.01所列坐具及其零件的列名较87.08更为具体,但较品目84.83的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仍逊一筹,故在比较84.83和94.01两者的列名后,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又好像可以归入品目84.83……
然而,上述导致“循环困境”的推导逻辑其实并不成立。这是因为,尽管类注释的排他条款和总规则三(一)的具体列名原则都是用于判定候选品目适用顺序的规定,但它们不应在同一层级进行使用。
在不涉及第三个品目的情况下,由第十六类注释一(十一)可推知用作机动车辆零件、附件,同时又非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的齿轮传动装置应优先适用品目87.08。
但在引入品目94.01的场合,实际应当预先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一(十一)和第十七类注释二(五)将机动车辆用的齿轮传动装置分为:品目84.83的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须的齿轮传动装置,以及品目87.08的其他机动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再进一步适用总规则三(一)比较可适用品目的列名具体程度。
按照这种思路,由于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本就不属于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的物品,故在依据总规则三(一)确定列名较为具体的品目94.01应优先于87.08适用后,便无须再考虑归入84.83的可能了。也就是说,汽车座椅用齿轮传动装置实际上应按坐具的零件归入品目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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