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八期——未带硬化剂之配套货品的归类
第六类总注释对注释三的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第三十二章总注释则规定:“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上述规定是仅限于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还是其他品目也可参考?例如,一同报验时可归在品目35.06的AB胶,其中A胶为主剂,B胶为硬化剂,若A胶单独报验时,是否仍可归入品目35.06?
第六类注释三是关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的归类规定,在总注释对其的解释中,所称“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的原文为“As regards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put up without a necessary hardener, - see, in particular, General Explanatory Note to Chapter 32 and Explanatory Note to heading 32.14”,一般来讲,“in particular”一词可理解为允许作合理地类推,即不绝对局限适用于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然而,由于该款规定的适用前提仍是配套货品,故对于单独报验之AB胶的A组分,严格来说并不能适用上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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