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如何从单一的过错侵权责任演变为三类六种侵权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
是如何从单一的过错侵权责任演变为三类六种侵权责任
张民安教授 讲座
讲座时间 2021年6月7日
讲座地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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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民法典》第1382至第1386条的翻译
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具有的第一个特征:单一过错侵权责任
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具有的第二个特征:不存在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别人的行为或者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 民法学者和法官如何打造物的行为引起的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五、2016年之前《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的三类六种侵权责任
一、《法国民法典》第1382至第1386条的翻译
中国的教授想按照法国人侵权法的著作,来打造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但是因为他们对法国的东西了解不够,跟不上形势,所以他们的很多东西都出现了致命的问题。那么上次讲的法国1804年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5条,但就这5条,它能够在整个19世纪,在长达将近100年的时间内,几乎能够解决一切侵权纠纷的问题。所以法国有一个民法教授在19世纪70年代,他发了一通感叹,他说没想到经过了70年,我们的法国民法典还能如此的完美,我们的法官遇到的一切案件,我们总算都还能从法国民法典当中找到可供使用的法条。虽然说我们在找这个法条的时候,虽然说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要通过类推适用、扩张解释等等逻辑的手段,但是法国民法典在长达70年的时间内仍然是青春常驻,所以人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的确是有魅力的,人家在农业社会,手工业社会制定的民法典,基本上到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后期,才开始出现问题。
其中一个最致命的问题就是农业社会的侵权责任,它很难在工业革命的社会加以适用。
农业社会、手工业社会,农业社会有些什么东西?农田,耕种农田,每家每户要养猪、养牛、养羊、养鸡,充其量有些水磨,这些工业。我前面讲的法国的工业革命,它其实没有赶上第一次工业革命,它只是跟到尾声,第一次工业革命在英国蓬勃发展,法国才赶上了一点点,但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法国是赶上了。那么法国赶上之后,它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它的合同法基本上能适应,它的人法也能适应,它的家庭法也能适应,它的物权法也能适应。它唯一难适应的就是它的5个条款的侵权责任,才5个条款,是针对农业社会需要的5个侵权责任条款。当然19世纪70年代,工业革命在西欧如火如荼地开展当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大量发生,所以农业社会它很少有杀人的,它很少会发生事故,充其量两个人有情仇,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杀了,它不会有大规模的工业事故发生。但是到了1870年之后,一直到20世纪初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它就导致了汽车、飞机、轮船的大量发明和使用。这个时候,汽车每时每刻都发生事故,飞机经常从天上掉下来的,然后建造公司大厦各种各样的房屋的时候,搭的脚手架经常掉下来死人。
这种情况下,你这5个条款怎么去解决这些立法者在1804年的时候根本就没办法预见到的工业革命的事故?所以时候法国立法者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你要让1804年的5个关于侵权责任条款,适应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工业革命的需求,那就必须由民法教授和法官同心努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所以现在中国有很多人他看不起民法教授,民法教授在历史上的地位很高,在我们古罗马时代地位非常高,在中世纪民法教授地位同样是很高,到了19世纪初期,民法教授的地位也很高,民法教授你要想是获得应有的地位,一个方面的要求就是你要时刻把握别人不能把握的社会需要,你要能够从社会需要出发,来提出一些新的建议,来满足社会的需求,那就是民法教授,你凭什么获得人家的尊敬呢?你要获得尊敬的前提是,人家看不到的事情你能看到,人家没办法提出的理论你能够提出,所以到了19世纪末期,这5个条款没办法解决工业革命社会需要。法国少数民法教授他们开始提出新主张,他们开始对这5个条款进行新的解释,让这5个条款能够伸缩自如,能够应付工业革命的整个的需求,法官是走在法律需要的最前沿,法官每时每刻在不同时期他会面临着一些新的侵权案件。新的侵权案件来了,他如果仍然固守农业社会、手工业社会的解决方案,他也意识到问题很严重,会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所以法官他走在法律需要的最前端,但是法官有些时候他不愿意改变自己的一贯的做法,所以他往往很保守。这个时候冲在最前面的往往就是民法教授,那些有前瞻性的、有果敢的精神的民法教授,所以你要说法国这5个条款为什么在100年之内它能够满足从农业社会、它能满足工业社会的需要?就这两种人对1382条对1386条做新的解释,我们简单地讲一讲1382条和1386条,怎么样在100年之内,经过法官和民法教授的共同努力,完全大翻身的,这5个条款还是5个条款,法国有一个教授讲了,他说如果法国1804年的立法者从睡梦当中醒来,就是20世纪初期,睡了100年之后,如果法国的立法者他能够从梦中醒来,他一看,说你看这100年了,我我的法国民法典还是我的,这5个条款还是我的,这5个条款不就是1804年我们写的吗?这100年一个字没改,一个条款没少,一个条款没增加,那不还是我的?
但是它的含义完全变了,你要跟他解释,虽然这个条款是你写的,但是它的精神,它的条款,它的内容跟你当时写的是风马牛不相及,这是有个教授评价一下就是法官和立法者,他怎么样去打造,怎么去解读立法者的法条,让他们旧瓶装新酒,最后让它的含义完全不一样。
那么上次讲了1382条,“Tout fait quelconque de l’homme, qui cause à autrui un dommage, oblige celui par la faute duquel il est arrivé, à le réparer.”它是规定故意侵权责任,这个条款我上次翻译过的,当然翻译方法有多种的,可以这么翻:“一旦行为人实施的故意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在他们的行为构成过错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对赔偿他人的损害。”就是你实施故意行为,在你的故意行为是过错的情况下,你就应当就你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侵权责任。
那1383条它是一般过失侵权,“Chacun est responsable du dommage qu’il a causé non-seulement par son fait, mais encore par sa négligence ou par son imprudence.”行为人不仅应当就自己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当就之间的过失或者不谨慎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知道是法国人的语言表达是非常优美的,它衔接得非常好,第一条规定什么?故意。1383条就衔接,行为人不仅应当就自己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衔接1328,而且还应当就自己的过失或者不谨慎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你去感悟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过程当中,中国的最高法院,他们当年派出大批的法官参与人大的立法,他们其中提出来一个要求,就是要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故意侵权责任,要求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上明确把故意侵权责任给规定下来,这个要求合不合理?这个要求很合理,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会论证它的合理性。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提出了这个要求,就是说我们要在我们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当中,要规定故意侵权责任,要规定过失侵权责任,要把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分离,这是他明确提出的要求。事实上在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提出这个要求之前,当年全国人大在广东调研,我就已经提出这个反映了,全国人法法工委的人来说,张教授如果让你来起草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你怎么起草?我说我第一个叫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要把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分离,分两章,一章是故意侵权,一张章过失侵权。理论根据很多,其中一个理论根据就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都明确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法国民法典从1804年一直到今天为止,都是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德国民法典823条第一款是过失侵权,826条是故意侵权,所以你要明白,大陆法系是明确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这个理论是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到今天为止,大陆法系都坚守的两分法,另一个理论根据就是英美法完全坚持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区分。你翻翻任何英美法的教授写的侵权法的著作,他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的三分的。第一分,故意侵权,第二分,过失侵权,第三分,严格责任。所以就说你这个人你提出要求,你不会论证它。论证很简单,我前面讲了大陆法系从古罗马时代到今天为止,民法典完全区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英美法也完全区分。《美国侵权行复述》(第二版)就完全是三分法的侵权责任制,说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是当今两大法系的共同的力量,这就是我们上次讲到的1382条和1383条,一个是一般故意侵权,一个是一般过失侵权,但是法国的教授或者法国的法官,虽然立法者明确规定区分这两者,但是法官和民法教授基本上不太区分,不过你也不能说他完全不区分,因为法国的法官也在经济侵权当中明确区分,我们上次讲到了故意侵害合同、不正当竞争,那都属于什么?经济侵权。经济侵权是故意侵权,所以这是这两个。
在法国民法典上最重要的是1384,你看第一款它怎么规则?“On est responsable non-seulement du dommage que l’on cause par son propre fait, mais encore de celui qui est causé par le fait des personnes dont on doit répondre, ou des choses que l’on a sous sa garde.”行为人不仅应当就其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那是衔接上的,1382条和1383条,下一句,而且还应当就其负责的人或者所所管理的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1384的第一款,其实就把整个法国民法典的三分法勾画出来,行为人不仅应当就其本人的行为,本人的行为就是1382条和1383条规定的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后面有两个而且,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对其行为负责任的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某些人的行为,你要对他负责任,中山大学对学生的行为负责,家长要对家庭负责任,父母要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负责任,雇主要对雇员的行为负责,这个叫你对某些人的行为负责,你负责任的这些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起损害,你要承担责任。1384条第一款,而且还要就自己负责任的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责任,或者就自己管理的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你管理了某些物,物在你的管理之下引起损害,你要就你管理的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1384条第一款,你看人家起草的非常优美。前半段,1384条第一条,他前半句跟前面衔接,就是你有过错,你有故意,你要就你的故意和过失对别人承担责任,你对某些人的行为负责,你负责任的这些人,他引起了损害,你要承担责任。或者你管理某些物,你支配某些物,你控制某些物,这些物在你的支配控制和管理之下引起损害,你也必须承担赔偿。这是1384条第一款,
那1384条第二款怎么规定的?它就变了,“Le père, et la mère après le décès du mari, sont responsables du dommage causépar leurs enfans mineurs habitant avec eux ;”父亲,以及在丈夫死亡之后的母亲,应当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你的未成年子女跟你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他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首先如果父母都在,父母都在的话,由父亲承担责任。如果父亲死了,由母亲承担责任,这个条款实际上就否定了女人的侵权责任能力。女人在一种情况下才有侵权责任能力,什么情况?丈夫死了。在1804年的时候,虽然法国大革命号称夫妻平等,但实际上夫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国民法典上专门规定妻子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妻子必须服从丈夫。1384的第二款写的很清楚,正常情况下,跟你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实施侵权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这个妻子不用承担责任,你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由父亲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万一父亲死掉了,母亲才有资格承担侵权责任,那这就是1384的第二款。
1384条第三款,它规定什么呢?“Les maîtres et les commettans, du dommage causépar leurs domestiques et préposés dans les fonctions auxquelles ils les ont employés ;”主人和雇主应当就其仆人、雇员在履行自己被雇佣的职责当中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他用了主人。这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主人?就是你们家是有钱人,你雇请了长工。我们家请了保姆,我跟保姆签合同,这保姆一直到死都在我们家做保姆。这个叫做什么?终身合同。我是开矿的,我们班上李蓉蓉同学找不到工作,要求到我这个工厂来打工,当工人,现在我跟她签个合同,一直到死李蓉蓉同学都要为我工厂劳动,这个叫终身合同,所以就相当于我们过去讲的包身工,包身工你的一生从你进工厂那一刻开始,一直到你死那一刻为止,你都只能为这个老板打工。所以这个是1384条第三款,说主人和雇主应当就其仆人、雇员在履行自己被雇佣的职责当中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1384第4款,“Les instituteurs et les artisans, du dommage causé par leurs élèves et apprentis pendant le temps qu’ils sont sous leur surveillance.”中小学教师、师傅应当就在自己监督期间中小学生、学徒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什么叫师傅?什么叫学徒?我们班上李蓉蓉同学大四到了律师事务所去实习,律师事务所安排张国泰同学带她。你到律师事务所去实习,人家带着你去办案,人家是师傅,你是学徒,现在你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人家损失,你的师傅要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就是农业社会和手工业社会的产物。什么叫手工业社会?手工业社会师傅带徒弟,我开个鞋厂,你到我这个鞋厂给我当徒弟,我就是师傅。首先你要居住在你的师傅家里,你师傅要包吃包住,然后你什么时候出师要你师傅说了算,这个年代而过去了之后,大家讲我们老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现在几乎没学生这么讲了,老师不愿意,学生也不愿意。
其实1384条的条款其实就这个意思。一日为师傅,终身他都是你的师傅,这个师傅就相当于你的父母,你在未成年的时候你跟着他学习,在他们家吃,在他们家住,他教你手艺,他问你什么时候出师,你出了师之后,要么在他工厂干,要么他推荐你到别的地方去干,你干了若干年之后手艺很成熟了,你也可以成为师傅。所以1804年的时候,学徒和师傅之间的关系,那是很微妙的。你要想从徒弟到师傅,有一个很缓慢的过程,所以总之这个条款都讲到了,仆人你为你的主人提供服务,你是个劳动者,你是个工人,为你的老板提供服务,你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实施侵权行为,主人要替你承担责任,雇主要承担责任。所以这是这么一个条款。
最后一个条款,“La responsabilitéci-dessus a lieu, àmoins que les père et mère, instituteurs et artisans ne prouvent qu’ils n’ont pu empêcher le fait qui donne lieu àcette responsabilité.”除非父母亲、中小学校教师和师傅能够证明,他们无法阻止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中小学生、学徒实施的行为,否则,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138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这些人承担责任都是过错推定责任。什么叫过错推定?一旦未成年子女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他的父母有过错,他的父母能够反证推翻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就没有责任。同样,仆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雇员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主人有过错,就推定雇主有过错,雇主能够反证推翻,主人也反证推翻自己没有过错,他一推翻,他就没有责任。中小学生一旦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徒弟一旦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中小学老师有过错。他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就免责。所以138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它属于本人的侵权责任,在1804年一直到19世纪末期之前,1384条规定的第2款、第3款第4款,不是我们现在讲到的替代责任,那个年代没有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什么意思?雇员实施侵权行为,我是为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几个条款它是过错推定责任,什么意思?一旦我的雇员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我有监督过失,我不是就我的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我是就我本人的监督过失来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这个过错不是建立在雇员的行为的基础上,是建立在我的监督过失的基础上。
我们再看1385条,“Le propriétaire d’un animal, ou celui qui s’en sert, pendant qu’il est à son usage, est responsable du dommage que l’animal a causé, soit que l’animal fût sous sa garde, soit qu’il fût égaré ou échappé.”讲动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动物的使用人应当就自己的或者使用期间的动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动物是在其管理期间引起损害的发生,还是在丢失期间或者逃逸期间引起损害的发生。你养的狗逃跑了,他逃到了法国南部把农民给咬伤了,你要承担责任。动物的使用权人是啥意思?这个就想到农业社会,我借你们的农耕的动物,你们是养马的,农业社会,其中工具交通工具是马车,我要租你的马车,你的马车在我行驶过程当中把人家撞伤了,谁来承担责任?所以动物的使用人就是这个动物不是你的,是你租进来的。在你使用期间动物引起人家损害,那就不是主人承担责任,是你这个使用人来承担责任。在19世纪末期之前,1385条规定的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也是过错推定责任。什么过错推定?一旦你的动物引起人家损害,那就推定你在管理动物的时候有过失,你在使用动物的时候有过失,你就要承担责任,除非你能反证证明你在管理、使用和监督动物的时候没有过失。
1386条怎么规定的?“Le propriétaire d’un bâtiment est responsable du dommage causé par sa ruine, lorsqu’elle est arrivée par une suite du défaut d’entretien ou par le vice de sa construction.”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将其建筑物的坍塌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筑物的坍塌是因为建筑物欠缺维护引起的或者因为建造瑕疵引起的话。第一,你的建筑没有维护,第二你的建筑物结构有瑕疵。那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建筑物欠缺维护?我过去讲法国是个贵族的国家,是国王当政的国家,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的人分为4种,分为4等。有些贵族他的祖辈有很多房产,但是到他手上,他们家族没落了,所以他们祖上那些豪华的建筑物,现在没有钱维修。所以房子没办法修缮坍塌了,引起伤害,你要承担责任。
所以讲法国的贵族,我前面讲了,它牵涉出很多法律上的制度,除了我们今天讲到的房屋没有修缮后坍塌要承担责任。我们今天讲到的,抵押担保,就是源自法国没落的贵族。法官我前面讲了当年很多贵州没落了,他的生计解决不了,他房子没有钱来维修,怎么办?他去找人借钱,找人借钱怎么办呢?就把房子抵押给人家,他跟抵押人说,我这个房子抵押给你了,你借钱给我,这个时候他这个房子抵押给人家借的钱,借的钱又花花了,他又把房子抵押给第三个人又借钱,最后人家都来告他,之后国王才发现很多贵族都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那些有钱的商人。第一,社会秩序乱了,第二损害我们国王的颜面。所以法国的一个国王,他就专门制定法律,贵族任何人你在抵押的时候,你就必须公示公开,公开的时候就没有什么风险了。你先抵押第一个人,抵押给第二个人,我能查,这个时候社会不安的现象就会消失,然后也威慑那些贵族,因为贵族整天弄成这个样子,国王脸上没有脸面。
今天讲到的担保制度就是源自法国的这些没落的贵族,他们为了借贷度日,就到处去办理抵押。所以现在我们抵押制度必须公示,这是法国国王的命令。后来就写到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中,所以我们今天讲到质押抵押、动产的质押、不动产抵押、这一套制度,全部是法国立法者创设的。罗马法上很少有这么完整的制度,所以担保法被视为是小法国民法典,它完全是法国的贵族,为了遏制贵族这些行为,由法国的国王制定了法律的规定。那就是我刚才讲的就是说,房子因为欠缺维护而坍塌,引起损害谁来承担责任。第二个就是房子的结构不牢固有瑕疵,就是我们现在讲到的劣质工程,引起损害你要承担赔偿,这个是1382条到1386条。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édition originale et seule officielle,Paris, de l'Imprimerie de la République, An XII 1804,https://www.assembleenationale.fr/evenements/code-civil/cc1804-l3t04.pdf
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具有的第一个特征:单一过错侵权责任
我们再看1382条到1386条在20世纪初期之前,它有几个共同点。第一个,1382条和1386条,所有的侵权责任在性质上都是过错责任。换言之,在19世纪末期之前,侵权责任领域没有无过错责任,所有的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1382条和1383条是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如果你要适用1382、1383条,必须是1384条和1385、1386条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案件如果1384条到1386条没有明确规定,你就只能适用1382条和1383条。现在好了,一个精神病人到精神病院住院,那他在精神病院的时候实施侵权行为,把另外一个打伤了。现在你作为受害人,要求精神病院承担侵权责任,1384条有没有规定?没有规定。1385条1386条没有规定,这个时候你只能适用1382、1383条,按照1382、1383条,你要证明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精神病院有过错,所以1382和1383条是个兜底条款,凡是1384条和1385条、1386条没有规定的一切侵权案件,都塞到1382条和1383条。如果你要求法官适用1382条和1383条,你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就没有侵权责任。你现在在人家工厂打工,人家的锅炉发生爆炸,把你给炸得遍体鳞伤,你现在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这个工厂老板对你承担侵权责任,工厂老板说,我这个锅炉,设计、生产、使用我都没有任何问题。我这个锅炉是从英国买,是当时最先进的锅炉,我有生产合格证,整个法国凡是工厂用的都是这种型号的,所以锅炉莫名其妙地爆炸,我根本没有任何过错,工人都没办法证明老板有过错,他就得不到赔偿。所以在19世纪末期之前,凡是1384条和1385、1386条没有直接规定的任何侵权案件,都只能适用1382条和1383条。
工业革命时期,19世纪末期,它就会造成很多不公平的现象,什么不公平呢?矿山灾难,你让工人去证明矿山老板有过错,你说我怎么证明对不对?我就整天在这个地底下300米挖煤,你说你老板哪些地方做的不到位,哪些地方不符合规章制度,你让我怎么证明呢?我没办法证明,但是老板很容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它很难满足工业革命时期那些工人的需求。大量的工业革命的受害人,他们遭受了工伤事故之后,因为1384条、1385条、1386条没有规定,他要适用1382条和1383条,要求法官责令老板承担责任,他很难举证证明老板有过错,所以他基本上就败诉。
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西方社会有很多受害人都成了工业革命的牺牲品,他手脚四肢残废了,他最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老板承担责任,他适用1382条、1383条,他没办法证明老板有过错,法官说没过错就没有责任,驳回了。所以这一批工人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牺牲品。所以这是第一个,在19世纪末期之前,1382条到1386条全部是过错侵权责任,1382条、1383条是一般过错侵权责任,任何侵权案只要是1384条、1385、1386条没有直接规定的,一律适用1382、1383条,那1384条、1385、1386条,我前面讲了,它是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这个行为人他个人的责任。什么意思啊?未成年子女实施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发生,你要求父母承担责任,你不用证明父母有过错,因为这个时候是推定的,一旦未成年子女也实施侵权行为把另一个人打伤了,就推定他的父母有监督过失。这个时候他的父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监督过失,他就不用承担责任。他如果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监督过失,他就要承担责任。同样,雇员他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他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要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说我们的责任是过错推定,你不需要证明我这个雇主有过错,为什么?因为雇员一实施侵权,只要在职务范围内就推定雇主有过错。但是如果雇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就免责了。
对受害人公不公平?我的雇员在外面履行职责,我的雇员是我的司机,他在外面开车把人撞了,撞伤的那个人现在要求我作为老板对我的司机承担责任,这个是过错推定,一旦我的司机撞伤人推定我这个老板有过错,我的老板很容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什么叫做很容易?我怎么能够把这个过错推定很轻易的扔掉呢?19世纪末期那些老板都知道了,我承担的是过错推定,所以我的选择雇员的时候,我认真审查这个雇员的品行,你不要到我公司来当司机吗?我们公司招司机,首先我审查你有没有驾照,有驾照,当然我就没有过错了。第二,我再审查你喝不喝酒?我这个公司当司机当然是不能喝酒的了,那么审查你这个人有没有喝酒,我认真审查。第三个,公司内部再建立一套雇员的管理制度,我们叫公司内部法典,什么叫公司内部法典?我公司内部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对我的雇员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对他不能够实施哪些行为,我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后再让我的雇员每人都签字。我现在其中对司机规定了,司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饮酒,司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谨慎驾驶,现在好了,他开车到了法国南部城市把人撞了,现在好了,到北部让我老板承担责任,你要证明我有过错。那你说我的过错在什么地方?我的监督过失在什么地方?第一,我招这个司机进行了背景审查,我对我司机招聘他之前我已经进行了品行审查,背景审查、饮酒审查。第二来了之后我进行专门培训。
第三我们专门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你说我还有什么过错呢?19世纪末前20世纪初期,很多公司为了逃避就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它就要建立这一套内部的法典制度,确保自己的雇员一旦实施侵权行为,自己很容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你想证明雇主有过错,比登天还难。因为雇主他已经知道了,这个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他要建立一套应该很轻易的把法律上推定他的过错把它清除掉,他就没责任了吗。所以大家明白了这个事,过错推定责任为什么到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就废掉了。为什么废掉了?对受害人不公平,让受害人投诉无门,得不到任何赔偿。我的雇员撞伤人,司机是在履行职责,但是履行职责本身你可能是有过错,他撞伤了人我没有任何监督过失,所以他撞伤人你去找他。他哪有钱?我这个雇主才有钱的,但雇主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它的法典滴水不漏,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责任,完全没可能,所以这是为什么过失推定,为什么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给废掉了,因为它导致了雇员的行为雇主基本上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所以这是1384条规定的这些责任,19世纪末期之前,20世纪初期之前都属于过错推定。
同样,1385条、1386条也都是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动物咬伤人,一旦建筑物坍塌,就推定动物的主人和使用人有过错,就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有过错,如果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就有责任,他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就没有责任。前面讲了,对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人不公平,所以到了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所有人都意识到1382条到1386条,你都把它当作是过错责任,会造成致命的后果,会让那些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遭受损害之后得不到任何赔偿,所以这个时候法国的教授、法国的法官就开始对这些条款进行改造,这是第一个。
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仅为过错侵权责任,不存在无过错侵权责任,其中的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所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为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第1384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过错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
一旦未成年子女、中小学生、学徒、雇员实施了侵权行为,法律就推定其父母、中小学教师、师傅和雇主有过错,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在监督未成年子女、中小学生、学徒、雇员的行为方面没有过错,则他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动物或者建筑物坍塌引起损害的发生,就推定动物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在管理或者使用动物、建筑物方面存在过错。
Henri Roland和Laurent Boyer指出,虽然过错一词均没有出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385条和第1386条,但是,“在传统理论当中,人们并不会认为这些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其解释是非常简单的:第1384条、第1385条和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均为过错推定责任,过错仍然是民事责任的基础。”
Henri Roland Laurent Boyer, 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 3 e édition,1988,Litec,p.19.
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具有的第二个特征:不存在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别人的行为或者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国最重要的我前面讲了是1384条,1384条第一款我前面讲了,他第一是假设任何人不仅要就自己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就其负责任的人的行为或者其管理的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责任。现在有一个问题,1384条第一款跟1385条和1386条之间是个什么关系??怎么这么问?你看1384条它规定了任何人不仅要求自己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的物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1385条是你管理的第一种物:动物,你管理的第二种物是建筑物,这两者是什么关系?所以你要明白这一点,你看看中国的民法典,我给大家看看怎么分析。
我们上次讲的第8章高度危险责任,1236条,从事高度风险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136条跟1236条跟1237条、1238条、1239条、1241条、1242条、1243条、1244条是个什么关系?什么意思?1231条,核设施,还有1238民用航空器,后面的几个条款都是具体的。现在有一个问题,1236条跟后面的几个条款是什么关系?换言之,1236条能不能够独立适用,什么叫能不能独立适用?我上次讲了,李蓉蓉同学去南校草坪上驾驶无人机,在2万米高空被鸟撞了,掉下来把人砸死了,你要求李蓉蓉同学承担责任,后面都没有规定,后面什么1237条都没有规定,那么直接适用1236条可不可以?如果这个案子改一下,不是李蓉蓉同学是我们中山大学,中山大学为了航拍,无人机从天上掉下来砸死了人。我现在找不到条款,我就直接适用1236条,可不可以?这是什么关系?1236条是仅仅对1237条到1244条做说明的,还是自己能够独立加以适用的一个条款?所以我前面讲了你要学人家法国人怎么分析问题的,法国1384条,你只要管理物,你就应当就你管理的物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1385条当然是一种物,动物。1386条也是一种物,建筑物,如果是动物引起损害就直接适用1385条,如果是建筑物引起损害就适用1386条。
那么我前面讲了,现在是汽车引起损害,机动车发生事故,把人给撞死了,你没办法适用1385条也没有办法适用1386条,我能不能适用1384条第一款?我现在适用1384条第一款可不可以?大家说这个可以啊,这不是讲了吗,行为人不仅应当就自己本人行为还要就自己管理的物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我直接适用1384第一款,那不就解决问题了吗?可不可以?
在20世纪初期之前,1384条第一款只有象征意义,没有实用价值。它本身不能独立适用,什么叫做不能独立适用?就是1384条第一款只是对物的这一方面,它只是对1385条和1386条做概括的,它只有形式上的意义,保持形式上的意义。我1384条第一款的那一段话,只是为了说明1385条和1386条,它本身不能独立适用,所以它只有象征意义,它没有独立的价值。因此,现在机动车发生事故,你不能适用1384条第一款,你只能适用哪个条款?1382条和1383条,这是法国立法者当年亲自讲到的。所以1384条第一款,它没有实质意义,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它的目的就是涵盖住1385条和1386条,除了对1385条和1386条做说明之外,它本身不能独立适用。我们对民法典条款的理解,1236条能不能独立适用?它只是对1237条到1244条做概括的,还是在这些条款之外有独立的适用价值?所以这就是这个条款面临的问题。
1384条第一款还规定任何人不仅应该就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他应当就自己负责任的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个地方它有没有独立的价值?我前面讲了,法官民法典1384条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它没有规定监护人要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监管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138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没有规定,一个法国人他父母都死掉了,两个孩子只有10岁和9岁,现在10岁的孩子在外面把人打伤了,被告了,要求他爷爷奶奶承担侵权责任,他爷爷奶奶不是父母,只是个监护人。你只能适用1382条和1383条。
那么现在适用1384条第一款行不行?也不行。为什么?1384条第一款说你要就你负责任的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它也没有独立的价值,它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条款,它的目的是对1384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做概括。我这个条款是为了说明下面三个条款,所以这是法国的1384条第一款,在整个100年之内,基本上都不能用。它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条,它没有实际的内容,只是对1384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1385条和1386条作说明的条款。所以你要明白这一点,你就对中国的民法典上很多问题都能解决。我前面讲了1236条能不能独立适用?我们看另一个条款,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能不能独立适用?它只是对那些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做概括性说明,还是它有独立的适用价值?这就是中国的教授争议的问题。中国的教授过去在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争论第7条有没有适用价值,就是这个意思,它只是仅仅对那些无过错责任做范例性的、统筹性的说明,还是在那些具体的无过错责任之外还能够单独适用。所以这个就是1384条,我的意思是你要理解它的分析方法,你就能够解决中国很多民法典上的条款问题。就是这个条款立法者规定它有什么用?它是仅仅对其他条款作一个概括,还是说在那些具体条款之外,还能够独立加以适用,如果能独立加以适用,说明它有适用价值。如果它不能独立适用,说明它只有形式上的价值。所以这是法国民法典的1384条,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没有任何价值,只是为了对1385条、1386条和138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做涵盖的,以保持它的体系上的完整性。
虽然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明确使用了“本人的行为”、“别人的行为”(le fait des personnes dont on doit répondre)和“物的行为”(le fait deschoses),但是,在19世纪末期之前,法国侵权责任法并不承认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因为在19世纪末期之前,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仅为一种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子、仆人、雇员、学徒、中小学生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时,父母、主人、雇主、师傅、中心学教师不是就自己的未成年子、仆人、雇员、学徒、中小学生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们是就自己的监督过失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建筑物坍塌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动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就动物、建筑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就自己在管理、控制动物、建筑物方面的过错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
到了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为了适应第二次工业革命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学者和法官开始竭尽全力,对《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进行重新解释,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并因此将这些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从单一的侵权责任嬗变为三类六种侵权责任 。
Geneviève Viney Patric Jourdain指出:“从20世纪初期开始,即便《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具有将民事责任建立在'过错’基础上的确定无疑的主观意图,他们在《法国民法典》当中所使用的术语,尤其是在第1384(1)条当中所使用的术语,也允许法官在民法学者的协助之下对严格意义上的等同于'过错’的'本人的行为’予以解构并因此从中分离出另外两个术语,这就是'物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然而,直到20世纪前半期,人们才普遍承认三分法的侵权责任的区分理论,根据此种区分理论,侵权责任分为:本人的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别人的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以及别人的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Geneviève Viney Patric Jourdain,TraitéDe Droit Civil,Les conditions de la responsabilité,3e édition,L.G.D.J.,2006,p.358.
四、民法学者和法官如何打造物的行为引起的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现在好了,到了第二次工业革命,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为了解决工业革命遗留的问题,法国的三个民法教授开始在法国倡导1384条第一款的独立价值,我们上次讲了,英国上议院1868年在著名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案子当中,英国上议院明确说在本案当中,即便你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你的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你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在19世纪,在过错责任正如日中天的时候,英国上议院确立了唯一的一个无过错侵权责任,没有过错还有侵权责任,这个案子对法国的三个大牌的民法教授,两个是巴黎大学的,一个是里昂大学的。大家明白巴黎大学在法国当然是至尊无上的,里昂大学在法国那也是很有名的,当年巴黎大学当然是排名老大了,里昂大学至少排名老二。所以里昂大学有著名的里昂法学派,还有很多著名的民法教授,他对民法的理论影响都很大,这三个教授受英国上议院1866年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的影响,为了满足工业革命的需求,就开始对1384条第一款进行改造,说1384条第一款不仅仅有象征意义,有实质性的意义,什么叫实质性意义?除了对1385条和1386条作说明和涵盖之外,任何人你的物引起损害,你都要按照1384条第一款,按这个条款本身来承担责任,这是这三个教授讲的,他们说你控制的物只要引起人家的损害发生,哪怕你在控制的时候是没有过错,你没有过错你还有责任,为什么他说你没有过错还有责任?所以这几个教授就提出危险利润理论,他说你们这些资本家,你们这些工厂的老板,你们这些商人,你们通过发明什么飞机,发明汽车,发明轮船,你赚得盆满钵满,世界上原本是没有飞机的、锅炉、轮船的,你们这帮人拼命搞发明,拼命把这些人造的东西引进到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时刻与这些东西为伴,你们从这些发明和使用当中,你们获得了高额的利润,所以你的行为引起了损害,你就必须从你赚的钱的荷包里面掏出一部分来赔偿那些受害者,这个叫危险利润。他说你从事的危险性越高,你赚的利润就越高,本来我是造马车的,造马车当然能赚点钱,但是造马车赚的钱少,现在你发明了汽车跑的快,从发明的汽车当中获得的利润一定要比从发明马车当中获得利润高,既然你的利润这么高,你就必须为你的汽车事故买单。
所以无过错责任都是这几个教授讲的清清楚楚的,这三个大牌的法国教授受人家英国上议员1866年的著名案件的影响,开始创造无过错责任,他认为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因为你的物是危险物、汽车危险、飞机危险、轮船危险。第二你的危险,你从你从事这些危险行为的时候,你获得了利润,所以这几个教授开始提出来,1384条第一款,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责任,第一,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不就一分为二了?1384条现在包含了两种侵权责任,第一,你本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你承担过错责任。第二,你的物引起的损害,你要承担责任,这叫物的侵权责任。那物的侵权人的侵权有什么差异呢?人的侵权是过错责任,物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你没有过错,只要你适用物,只要你管理的物引起损害,你使用管理没有过错,你还要承担责任。所以这是物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就从物的侵权,单一的、严格意义上的本人的侵权,现在一分为二。本人的侵权责任和物的侵权责任,这个理论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提出来,法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一个著名的案件当中,他就认可了这个理论。现在案件很简单,公司的一个司机开车,把人撞伤了,把小孩撞伤之后,小孩的家长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适用1384条第一款,对于他小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就说我这个机动车没有瑕疵,我没有任何问题,法官说按照1384条的规定,只要是你的物引起损害,你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这个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是由某种意外事件引起的,否则你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法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的一个机动车的案件当中确定,一切物只要引起损害,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你不能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你只能靠证明有不可抗力,没有不可抗力,你就必须赔偿。所以1930年,法国的侵权责任就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变成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分。
在19世纪末期之前,《法国民法典》第1384(1)条所规定的物的侵权责任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含义,除了对第1385条和第1386条作出统一涵盖之外,该条本身没有独立适用的价值,在第1385条和第1386条之外,法官不得单独适用第1384(1)条。因此,机器引起事故、锅炉发生爆炸引起损害,法官只能够适用第1382条或者第1383条的规定,不能够适用第1384(1)条的规定。
在Rylandv.Fletcher [1868] UKHL 1 一案当中,英国上议院首次承认了在物的侵权责任领域承认了无过错侵权责任。Lord Cranworth指出:“如果一个人将那些一旦逃逸即可能引起其邻居损害的物带到并堆积在其土地上,则他应对此物承担看护责任;如果此物的确逃逸并造成他人损害,则他应对此种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他在看护此物时是怎样仔细,也无论他原本可能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损害的发生,均是如此。在考虑被告是否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时,问题并非在于被告在行为时是否已经尽了适当注意和谨慎的义务,而在于他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1]
受Ryland一案裁判的影响,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法国三个民法教授开始在法国主张无过错责任,他们认为,行为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之所以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他们实施的行为危险行为,他们从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当中获得了巨额的利润,获得巨额利润的人应当承担风险是天经地义的。
巴黎大学Joseph Émile Labbé(1823-1894)
巴黎大学Raymond Saleilles(1885-1912)
里昂大学民法教授Louis Josserand(1868-1941)
L. Josserand , De La responsabilitédu fait des choses inanimées paris:A Rousseau, 1897在1897年的《无生命的物的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Josserand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该种理论,法国民法典第1384(1)条并非像民法学者或者法官所言的那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它除了对第1385条和第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作出说明之外,也能够在这两种侵权责任之外独立适用,这就是,一旦行为人管理或者控制的物引起了他人损害的发生,他们就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他们在管理或者控制物时没有过错。
在1930年2月13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联合庭最终采纳了上述民法学者的意见,在机动车引起的伤害事故当中直接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1)条的规定责令没有过错的公司就其机动车引起的事故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当中,一家公司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当中引发事故,导致一个未成年人遭受伤害。未成年人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便被告的司机没有过错,即便引起事故的机动车不存在瑕疵,被告公司仍然应当对该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它能够证明,机动车引发的事故是由某种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外在原因引起的。
通过1930年的这一著名的案件,法国最高法院从单一的过错侵权责任当中分离出来了一种新的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该种侵权责任被称为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分为两种类型: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两种特殊侵权责任,由第1385条和第1386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由第1384(1)条规定。
ArrêtJeand’heur,Cass.ch.réunies,13 février 1930, S. 30, 1,121,D.30,1,57;Cour de Cassation, Chambres réunies, du 13 février 1930,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uri/id/JURITEXT000006952821/.
五、2016年之前《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至第1386条所规定的的三类六种侵权责任
法国最高法院这个案子出来之后,法国民法教授就提出更高的要求。说既然1384条第一款,物的责任有独立的价值,那个人的责任,这个也应该具有独立的价值,你也不能说他只是对138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说明,它也应该像物的责任一样有独立的价值。很多教授就开始把侵权责任分成三类,本人的侵权就是1382条、1383条,物的侵权就是1384条第一款,1385条和1386条,然后就是人的侵权,就是1384条第一款,1384条第二款,1383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这不就形成了三类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教授提出的三类侵权责任,一直到1991年,法国最高法院才通过自己的司法案例认可,所以最终在法律上认可三类6种侵权责任,只是到了1991年才最终形成。这就是法国著名的三类六种侵权。
现在1382条和1383条是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所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法国民法教授举了一些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权利人就其滥用权力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就是你这个人有权利,你滥用自己的权利引起他人损害,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叫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我们简称本人的侵权责任,本人的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它本质上是个过错侵权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前提,这是第一类,两种。
第二类,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我们简称为别人的行为引起的责任。也分为两种,第一个就是1384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的侵权责任,就是任何人只要你要对别人的行为负责,这些你对他的行为要负责任的人实施侵权行为,你要承担责任。什么人?精神病人。第二个监护人。1384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就是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特殊的侵权责任。我们刚才讲了,它现在归类为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三类就是物的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1384条第一款,就是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任何人、任何物只要引起损害,你都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还要承担责任。这个物它是广义的,不管是危险物还是非危险物,不管是运动当中的还是非运动当中的物,不管是人力物还是机动物,在法国都是一样的,法国你驾驶机动车、驾驶飞机撞死人,跟你驾驶小单车撞伤人,责任都是一样的,都是无过错责任。这个叫做一般的。另外就是行为人就其物对他人承担的特殊责任是什么?1385条、1386条加上产品责任,现在的产品责任,加上现在它有机动车引起的责任,室内。法国现在特殊的责任有4个,第一动物引起的,第二建筑物引起的,第三是产品责任,第四机动车责任。这个就是法国的三类六种侵权责任是怎么演变的。
[1]Ryland v. Fletcher,L. R. 3.H. L. 330(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