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弄假成真,“假离婚”财产难再分
张小仙与王小丽于2009年1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子随张小仙生活,王小丽不承担抚养费;王小丽放弃夫妻婚后全部共同财产所有权;但当王小丽遇到生活困难时,张小仙自愿帮助。双方在落款处分别签署意见,“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并签名。
2016年1月,王小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王小丽口头陈述:婚姻存续期间,张小仙有了外遇,为了维护家庭,双方协商以“假离婚”的方式帮张小仙摆平第三者,摆平后再复婚。结果双方离婚后张小仙不但没有与王小丽复婚,反而跟第三者住在了一起,还生了孩子。王小丽主张自己是被张小仙欺骗离婚的,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张小仙的欺骗作出的违心行为,所以协议约定应该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仙与王小丽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小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王小丽的诉讼请求。
(本文的基本案情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一、法律上无“假离婚”,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之说。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部门对《离婚协议》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方式,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申请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生效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才能变更或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根据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会判决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
本案中,王小丽主张是受张小仙欺诈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作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王小丽应对签订协议时的欺诈情形进行举证,但她没有提供被欺诈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离婚将涉及身份关系及财产状况的变动,应谨慎对待。
本案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之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对离婚协议的拟定具有指导意义。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重要文书,协议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切忌草草了事。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想要反悔撤销,举证的难度很大。建议协议离婚时询问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能够一定程度避免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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