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乆基本农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法条释义“三字经”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法条“三字经”】

永乆田,不擅变,难避让,须批准——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擅调,规避批‌——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条文释义】

从“基本农田”到“永久基本农田”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价值理念,反映出国家对管理的严肃性和严格性,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盘活相对应的就是永久基本农田的死守。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即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推进水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已完成了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原来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把80%以上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考虑到各省的耕地后备资源有很大不同,所以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作了一个微调,具体划定的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来确定,使这部法律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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