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环保部复函的“身份效力”有多大?

环保部复函的“身份效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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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没在一起,但非常想念大家。

小E利用假期一直在充电,现在能量满满地回来了。

虽然过着春节假期,可环保工作却没有因为春节而放慢脚步,一到上班时间小E的朋友圈就被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相关问题的复函刷屏了,然后小E就在想,为啥复函一出大家都在转发,这对基层环保工作能起什么作用?它有着什么样的法律效力?面对着自己的这些疑问,小E也去查阅了相关资料,在这里正好跟大家分享下小E的想法和理解。

一、复函的概念

复函是指答复不相隶属机关的业务问题或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书。这种函的针对性强,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

二、环保部复函的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的法律位阶分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环保部复函肯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文件,那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呢?

《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影响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复函一般是指在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无相关具体内容规定之时,环保部对某一问题作出的具体操作性解释,通常不会设定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小E认为环保部的复函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环保部的复函往往既解答了去函部门提出的问题又为其他环保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思路、方法和参考,所以复函对基层环保工作有着重要指导作用。

那环保部复函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小E认为是不可以的,环保部复函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但可以成为参考依据。

三、旧法的复函是否继续有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进行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的修订,那这些旧法的复函,是否继续有效?

小E认为旧法虽然已经失效,但环保部针对之前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复函只要不与上位法及新法相冲突,即为有效的。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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