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为王”时代的流量作弊,法院是这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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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一词,大家并不陌生,一般用作描述某个网络产品的用户访问数量。互联网经济时代,也是“流量经济”,流量可谓是无处不在,如电商平台的商品销量与评价、社交媒体的粉丝数量、App软件的下载量、广告的点击率与曝光率等等。因此,流量蕴含的经济价值不可小觑。
多数行业已经出现“流量为王”的现象,流量常常被用于判断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市场潜能等。所以,企业或个人的流量推广需求不断涌现,虚假流量的黑色产业链也悄然生成。流量作弊形式花样多,但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1)非人为流量,即使用技术手段生成想要的流量如页面浏览量、点击率等。由于技术手段是程序化的,故机器流量作弊往往会露出马脚,容易被监测到。
(2)人为流量,即通过雇佣或奖励等方式雇佣大批人员去生成所需的流量,也就是“刷单”、用户注册返现/返红包等等。由于此类流量的终端用户是真实的,故较难发现此种作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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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作弊方式产生的虚假流量,均不是真实的,并非用户基于对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或下载行为。

流量推广交易中,因流量作弊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2547号]。

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常某为被告许某提供“暗刷流量资源”服务,双方对提供的流量质量、投放统计标准存在争议,未按时完成服务费用结算。故常某起诉徐某,要求支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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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通常情况下“暗刷流量”包含“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JS暗刷”是指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某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1]。故,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属于欺诈性点击、虚假流量。

所以,“暗刷流量”交易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方面,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减损了诚实劳动的经济价值,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欺骗、误导用户,使其选择与预期不符的产品。如不遏制刷流量的行为,终将上演“劣币驱逐良币”。

据此,关于涉案合同效力,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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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无效后一般按互相返还处理,但本案中原被告过错程度较高,“暗刷流量”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损害。为有效遏制此等不法行为,遵从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基本法理,法院同时决定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在民法鼓励交易、意思自治的大背景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此判决颇具前沿性,阐明了司法实践对于网络产业灰黑地带的否定态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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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产生流量需求,进而催生相关供给,但流量相关交易主体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底线,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牟取不当利益,置市场公平环境于不顾。否则,不仅存在合同无效的民事风险,还可能面临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网络公共安全的行政风险与刑事风险,劝君慎重。

[1]《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宣判,“刷流量”玄机当庭暴露》,北京日报客户端。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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