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不起诉要旨(上)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
不起诉要旨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
不起诉要旨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不起诉要旨四: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交通事故
不起诉要旨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
案 号:沅检公刑不诉[2018]35号
判决理由:
2018年5月17日19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沅江市**路**坪红绿灯路口与一台轿车发生碰撞,傅某某因受伤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民警接警后到沅江市人民医院对傅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128mg/100ml,后经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207.1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 号: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判决理由:
2016年8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大专文化,教师)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轿车沿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车行至华府世家路段时,车辆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阳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尾部相撞,致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4.0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现场等候,在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已赔偿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并取得阳某某的谅解。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案 号:江华公诉刑不诉[2016]8号
判决理由:
2015年11月2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大学本科文化,江华瑶族自治县**局职工)和朋友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酒店吃晚饭饮酒后,驾驶湘ML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小街由北往南行驶。20时27分许,行驶至政府小街与春晓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进入春晓路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交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蒋某某进行现场测试,蒋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遂被带至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体内血酒精浓度为200.33mg/100ml。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重新鉴定,蒋某某体内血酒精浓度为110.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这个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四: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交通事故
案 号:茶检公诉刑不诉[2016]38号
判决理由:
2016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大学本科文化,系茶陵县**银行职员)饮酒后驾驶湘******轿车行驶至茶陵县**街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与另一车辆驾驶员发生纠纷。茶陵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4.08mg/100ml,系醉酒。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故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转载于阳晓冬律师《刑案萃取|湖南省血液乙醇含量超200mg/100ml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例(附省检2019不起诉标准)》。
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