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超过一年没收回来的税事

2018年10月,老王的公司与甲公司做生意,合同签了,货也供了,但是钱却迟迟收不回来。
有人建议老王去到法院打官司,老王想,总共3万块钱左右,打官司即使最后把钱要回来,律师费、诉讼费以及自己所耗用的精力,那肯定远远超过了这个价格,很不划算。
更何况,一旦上了法庭,双方就相当于撕破脸,以后的生意就做不成了。再说了,对方企业也没有说不给还钱,只是说现在困难一点,过一段时间一定把钱还上。
老王于是决定再等等,这一等就等了一年多。其间老王也派人也催过几次,对方也写了个承诺,但钱却始终没有到账。
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会计问老王,这笔收入是否继续挂在应收账款上?
老王没办法回答会计的问题,于是老王又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来意,小明说这个比较简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4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1/10000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你们公司一年多没有收回的这笔3万块钱,符合该条规定,可以作为坏帐损失。
老王问那专项报告应该怎么写?
小明说,这个你不用担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老王接着问,规定的相关资料都有哪些?
小明回答说,这个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借鉴一些其他省份的规定,至少应该包括合同,催收的记录,会计核算的资料和原始凭证,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真实性的承诺等。
老王松了一口气说明白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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