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债券案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以中恒通案为视角

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被告人卢汉旺、卢华光、卢文煊等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卢汉旺欲发行私募债融资,经与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合谋,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甲银行龙岩支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债券。其后,甲银行总行、乙银行总行和车某分别认购中恒通私募债5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共计1亿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恒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以重大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文件骗取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准发行中恒通私募债券,并将所募集1亿元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债务等,至案发时未能支付逾期本息,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告人卢汉旺系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起意、策划、主导实施了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分别系中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受卢汉旺指使直接、积极参与上述行为,故3名被告人均系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一案中,法院不但对发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罚,还较为罕见地对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商业受贿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做出了刑事判罚。其中,为中恒通公司出具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边某某,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此外,为中恒通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违反审计准则,按照中恒通公司授意,在未核实财务凭证的情况下对中恒通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进行重大调整,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3.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净利润6,357余万元、资本公积金6,556余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徐某二人未对中恒通公司审计报告及底稿进行审计及复核审查,严重不负责任,在该含有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编号为利安达审字[2013]128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为利安达1289号审计报告)上签名确认,使得中恒通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至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中恒通公司无力支付1亿元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徐某四人均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恒通案涉及的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问题在业内引起了激烈反响和讨论,该案亦对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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