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要点归纳
合同审查要点归纳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做诉讼还是非诉,都会碰到合同的审查与修改。然而,要修改出一份完美的合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在不断修改合同过程中经验积累和总结归纳,日臻完善,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以下是笔者审查合同过程中的几点心得,愿同诸君共享。
一、审查主体资格
1.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署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然,如果合同一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将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最终也是得不偿失。审查主体资格,可以到相关的网站进行查询。笔者常用的网站有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输入相关企业信息,看企业是否注册,以及续存状态(存续或是注销),并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法律风险的防范。所谓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指在确定合同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之后,进一步审查该主体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分析目前该企业的现状是否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关于主体风险的防范:首先,查询近三年该企业的涉诉情况、文书执行情况等。通过涉诉情况的分析,可以基本了解企业最近几年的法律风险;其次,了解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管的债权债务情况,分析其个人债务情况是否会牵涉到公司,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份完美的合同,必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约定。只有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并且双方均对该约定一致表示同意,才能更好促进合同的履行。另外,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则就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是无效的。例如,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人员选定作出相应规定,但是不能违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监事会成员必须有相应的职工代表比例等法律规定。
三、审查违约责任的约定
无论是中国古代倡导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当代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原则始终是占据重要位置,并贯穿法律法规的始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防小人不防君子。如果遇到背信弃义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做到有据可循。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违约责任主张相应的损失,让违约方付出相应的代价,也最大限度降低己方受到的损失。
随着国家推进法治化建设,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维权意识显著提高。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大多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主张维权。因此,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维权成本。
笔者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用的模板为:“甲乙双方若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可供读者参考。
四、审查文书的通知与送达
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双方之间会有频繁的信件往来。因此,对相关消息的通知、相关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途径进行约定对双方都有利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应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等),都能进一步加强双方后期合作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大量时间。
此外,部分失信之人为了避免债务,往往玩起失踪逃避责任。因此,约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法院诉讼或者仲裁委仲裁,届时相关文书的送达通过合同约定送达之后,就算违约方未签收均视为送达。此举减少了诉讼时间,不用另外进行长达2个月的公告送达。笔者通常运用以下条款进行约定:“1.合同双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上述地址、联系方式亦适用于诉讼或仲裁文书的送达。2.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按上述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未收到对方发出的通知、回复、要求或请求等书面文件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争议解决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争议解决的约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必须约定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否则视为无约定。例如,笔者身边有一个朋友,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因为双方关系较好,故对合伙协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份模板进行简单的修改就签订了。后来双方关系破裂,这位朋友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结果一看合伙协议,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为广东,然而合同双方都是贵州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要起诉,只能到约定的广东法院。大大加重了诉讼成本及精力。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争议的解决方式必须要明确具体,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该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该仲裁协议无效。该种情况下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二,协议中约定提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亦无效。我国法院分为四个层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具体由哪一层级管辖是由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做出该约定无效。
另外,关于合同的表述方面也是不容忽视的,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也是律师功底的基本体现,尽量避免约定的条款引起歧义,应当一目了然,意思明确具体,内容清晰无瑕疵等。
一份完美的合需要律师在审查的过程中处处留心,及时寻找出法律风险点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随着经验的积累,炼就一双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