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依据是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争议,如果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断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什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又具体包含哪些因素?
根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作出如下认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 8 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恩。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所以,我们认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抚养权只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失去监护权,不管孩子归哪一方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都需要照顾和关爱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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