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9起税务行政处罚及整改启示,勿以罚小而疏忽

关于广州凡拓数字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9、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9 起税务主 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包括发票丢失、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进行申报等。2019 年 7 月,发行人仍存在因发票丢失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多次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且迟至 2019 年 7 月仍存在处罚事项 的原因,相关整改措施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2)发行人各分公司、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均已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发行人税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所执行的核查程序,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多次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且迟至 2019 年 7 月仍存在处罚事项 的原因,相关整改措施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1)公司报告期内共发生3次因发票丟失、2次因未按期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共处罚金额1,300元,具体如下:单位:元

时间 处罚部门 公司主体 处罚事由 处罚类型 处罚金额

2018 年 3 月 19 日 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凡拓数创 发票丢失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 20.00

2018 年 5 月 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 成都凡拓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 200.00

2018 年 8 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 市天河区税务局 凡拓数创 发票丢失 税务行政处 罚(简易)20.00

2019 年 3 月 27 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市朝阳区税务局第 一税务所 凡拓数创 北京分公 司 印花税购销合 同未按期进行 申报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 1,000.00

2019 年 7 月 29 日 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凡拓数创 发票丢失 税务行政处 罚(简易) 60.00

(2)发行人迟至2019年7月仍存在处罚事项的原因:

1)发票丟失的主要原因:公司业务量大,客户较分散,发票开具次数频繁,数量 较大;另外,公司开具的发票需通过业主方现场人员或业务人员,传递至对方财务,发票传递流程长,经手人多,可能造成在传递过程中的遗失。

2)未按期进行申报的原因:公司报告期共发生两起未按期申报受处罚事项,主要原因系公司分子 公司的主办税务人员专业知识局限及工作疏忽造成,具体原因如下:2018年5月成都凡 拓及2019年3月凡拓数创北京分公司两起未按期纳税申报被主管税机关罚款事项,主要 是两公司当月未发生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事项,税务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按期进行零申报,而分别被主管税机关处以200元及1,000元罚款。

(3)相关整改措施及有效性

1)公司加强了对发票的管理,修订并完善了《销售发票管理办法》。

2)设置专人管理发票,加强对发票的申领与签收登记管理,同时加强对业务部门 和客户发票交接中的监控,及时跟进和把控发票流转中的情况。

3)完善税务经办人员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将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税务处罚纳入绩效 考评。

4)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公司财务部每年针对新出台的会计、税务法规的调整变化情况,组织全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经上述整改措施,公司自2020年以来未发生丢失发票、未按期纳税申报而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各分公司、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均已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各分、子公司税务机关均已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是否出具 主管税务机关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1 凡拓数创北京分 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市朝阳区税务局 已出具 已出具 已出具

2 凡拓数创深圳分 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福田区税务局 已出具 已出具 已出具

3 上海凡拓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市杨浦区税务局 已出具 已出具 已出具

。。。。。。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税务处罚情况、原因及整改措施;

2、取得并检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税务无违规证明文件;

3、了解发行人财务部门架构以及与税务相关的岗位职责;

4、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修订后的《销售发票管理办法》;

5、取得并检查发行人销售发票流转过程中的申领、签收登记确认记录文件;

6、取得并检查发行人税务岗位 2019 及2020 年度考核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多次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且迟至 2019 年 7 月仍存在处罚事项的原因,相关整改措施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发行人针对税务处罚 整改措施执行有效;

2、发行人已按要求补充披露各分公司、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均已出具合规性 证明文件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规性证明文件。

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税务处罚事项,自 2020 年以来未发生新的税务处罚行为,发行人针对税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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