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斩污”2.0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以雷霆之势,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成效,坚决遏制非法倾倒现象的发生。
近日,衢州生态环境将集中公开一批“雷霆斩污”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办的案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2021年4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接衢州壹频道记者反映,龙游县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尾矿渣露天堆放,地面积水呈强碱性。经查,该公司因技改期间原物料大棚仓位基本饱和,水泥生产所使用的混合材料(煤矸石、矿渣、石膏等)约700吨临时堆放于厂区北面空地,仅采取了简易防尘网覆盖,未完全落实防扬尘(散)、防淋溶、防渗漏等措施,雨天时堆放点会产生淋溶废水。经采样检测,堆放处南面淋溶水水样pH值为11.99,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88mg/L,不符合Ⅲ类地表水标准,同时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6≤pH值≤9,化学需氧量浓度≤100mg/L的限值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4月12日,龙游分局对该行为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对该公司拟处罚款20万元。
该案件为固废利用企业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供稿 | 龙游分局
编辑 | 刘易
审核 |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