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老总借二姨账户炒股巨亏!9年交易70亿 最终罚没1430万+3年市场禁入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炒股是铁律。

  四川证监局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示,原银泰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刘某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西南证券、银泰证券任职期间,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被监管处以3年证券市场禁入、罚没合计1430万的监管处罚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屡见诸报端,一方面是对高额盈利诱惑的“情不自禁”,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炒股能力的过度自信。但事实证明,即便是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亏损依然不鲜见。比如,刘某杰在借用二姨账户炒股期间,净亏损高达263万。

  借用二姨账户炒股,亏损263万

  监管通报显示,刘某杰自2005年开始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且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他自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后于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在担任证券从业人员期间,刘某杰借用二姨“张某珍”身份,先后在西南证券、银泰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008年6月份,刘某杰借用“张某珍”身份在西南证券四川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自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某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下同)。

  2010年4月份,刘某杰再借用“张某珍”身份在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自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某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

  2014年开始,刘某杰的工作阵地转移到银泰证券,他的炒股账户也随之转移。这一年2月份,他使用“张某珍”身份在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自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此外,刘某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佣金提成3.86万元。

  自从转战银泰证券,刘某杰的胆子也越来越大。2014年2月份,他使用“张某珍”身份开立两融账户,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25.23万元。刘某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

  综上,刘某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4亿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某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代人炒股违法所得350万

  除了借用他人账户进行炒股外,自从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后,刘某杰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监管查明,刘某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自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之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成交金额超65亿元,获得违法所得350.64万元。

  具体来看,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58.33亿元。刘某杰为此获得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亿元。刘某杰获取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某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成交金额合计3.88亿元。未发现刘某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罚没1430万+三年证券市场禁入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刘某杰及代理人提出了一些申辩意见,主要为,就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指证而言,刘某杰方认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在开户时留存刘某杰本人手机号码因当时条件所限,且签署的“授权刘某杰办理一切业务”,实际指授权刘某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刘某杰不具备违法主体资格;刘某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等。

  不过,监管查证后认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开户当日张某珍即签署了委托刘某杰的授权委托书,具体勾选了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账户、销户业务,并非仅授权办理与开户有关的业务,且开户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刘某杰本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从账户交易情况看,该账户资金来源指向刘某杰,资金去向主要由刘某杰办理取款或转入刘某杰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688和尾号1640),交易设备主要是刘某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设备地址,并非当事人及代理人所述仅“授权刘某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

  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间是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为刘某杰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后,不存在非适格主体的问题;并且是否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不是认定本违法行为适格主体的必要条件。

  监管表示,刘某杰与张某珍、张某华的资金往来并不是认定刘某杰违法行为的单一证据。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和“黄某翔”银行账户佣金收益者为刘某杰。当事人的病情不影响本案违法性质的认定。

  四川证监局采纳了刘某杰及代理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但刘某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刘某杰的责任认定和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此,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刘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某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合计处以罚款1430.64万元,同时对刘某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以身试法”必逃不过监管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是监管明令禁止的“红线”,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新《证券法》就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该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对自己炒股能力过度自信及高额盈利的预期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但最终都逃不脱监管的惩罚。

  2021年3月份,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的江某涛,利用其父亲、配偶及子女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指令共计69,784笔(不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等柜台委托),交易金额高达11.79亿元,截至调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共盈利1499.6万元。最终江某涛被判没收违法所得1499.6万元,同时处以1400万罚款。

  去年8月份,时任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赵某,利用其父亲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3336.1万元,亏损超过14万元,最终,赵某还被证监会罚没40万元。

  2019年5月份,时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辛某文,操作家人账户,合计获利1093.9万元。最终,辛某文被判没收违法所得1093.9万元,同时处以1093.8万元罚款,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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