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和居委会争夺200万遗产:法定继承和“意定监护”,谁胜?

无锡有位姓曹的大爷,独居了60多年。十六年前,他所住的旧楼拆迁。居委会联系到了曹大爷的一位兄弟,此人称自己已经跟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商量好,因为没有人愿意照顾曹大爷,而曹大爷又没有子女,所以他们一致同意让社区按照五保户的标准照顾曹大爷,并要求居委会跟曹大爷签订赡养协议。

协议中写明:曹大爷指定居委会作为他的意定监护,为他养老送终。而作为回报,曹大爷愿意在其死后将自己的房子和存款全部赠予居委会。

曹大爷在拆迁之前,住着一间仅有20个平方的简易住房,生活极不方便。拆迁时居委会出资,帮他换了一间100多平方的房子。居委会信守承诺,一直安排人员照顾曹大爷的生活起居。曹大爷94岁时,因为身体状况恶化,被送至敬老院照料,并于两周后离世。居委会又帮其处理了身后事。

本来一切都已尘埃落定,居委会已经按照约定给曹大爷养老送终,而曹大爷价值160万的房子和30多万的存款也应该顺理成章地由居委会继承。就在这时有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出现了。他们说曹大爷在来无锡前,曾在安徽的一个厂里工作,并在当地娶妻生子。

1959年无锡老家分田到户,曹大爷想回家务农,但妻子和子女都不同意。曹大爷性格固执,坚持独自一人回到了无锡。回无锡后,他和曾经的妻儿逐渐断了联系。后来曹大爷曾去安徽想带一名子女回无锡抚养。可当时前妻已再婚,子女也跟继父相处融洽,彼此有了感情,而且当时曹大爷的生活状况并不稳定,所以前妻拒绝了他。曹大爷再次独自一人回到了无锡。

子女们认为曹大爷并非无儿无女,他有合法的继承人,而且居委会对曹大爷的照顾并不尽责:居委会并没有安排人贴身照顾曹大爷,只是在他的住处安装了摄像头;曹大爷病重的时候被居委会送去了敬老院代为照顾,那之后两个星期就去世了。

事情最后闹上了法庭,最后的判定结果是曹大爷的四个子女败诉。居委会作为曹大爷生前意识清醒时指定的“意定监护”,承担了对他的赡养义务,并为他养老送终,所以曹大爷的房子和存款应当由居委会继承。

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意定监护”在2013年作为一种监护形式首次进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中又将“意定监护”委托人的年龄由60岁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所有成年人。

“意定监护”区别于法定监护,指成年人在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这个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得益于”意定监护“的出台,老人们对于自己的养老方式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2017年,首例“意定监护”的生效案例发生在上海。80岁老人哭着打电话给自己的外孙女,说自己生病,但没有人带她去医院。外孙女很焦急,她想将老人接到自己身边照顾。但老人有两个女儿,外孙女担心接老人去自己家会引起其他的纷争,于是就让老人同她去公证处做公证,指定自己为老人的“意定监护”。

半年后老人病情恶化,这时她的小女儿出现在医院,想要带走她。因为有这份指定外孙女为“意定监护”的协议书,小女儿最终没能如愿。

2020年底播出的一部纪录片中也曾出现过这样的“意定监护”:

上海有一位马姓老人,身边只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十年前他在菜市场碰到一位水果摊主,摊主2岁的女儿非常可爱,马大爷经常会去逗孩子玩。渐渐地马大爷和摊主熟络了起来,他们互相知道了对方的姓名和家庭情况,最后马大爷甚至还将自己家的大门钥匙给了摊主。

马大爷曾想将摊主的女儿加进自己的户口,但没有成功。在自己的儿子去世后,马大爷干脆让摊主一家搬来与自己同住。后来马大爷患上了老年痴呆,逐渐地丧失了自理能力,最后只能依靠别人的帮助才能维持生活。

2019年马大爷决定签订意定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摊主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确认在自己死后,名下的这套价值300万的房产由摊主继承。

马大爷的妹妹得知这一情况后,指出摊主是在马大爷确诊老年痴呆后才去签署的协议,觉得马大爷在签订协议时意识不一定清醒。但据摊主回忆,在签订协议时马大爷虽然已经确诊为老年痴呆,但他的意识很清楚,公证处的公证员当时跟马大爷有过多次沟通,如果意识不清,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达成。

现如今协议已经生效,而且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想要再回头调查马大爷当时的意识是否清醒已经不太可能。而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指定“意定监护”让老人有了更多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同时也给有心之人提供了不当得利的可乘之机。

曾经就有一位蒋姓老人带着自己的保姆去公证处要求签订意定协议,说要将自己一半的存款赠送给保姆,让保姆给自己养老送终。公证员在跟蒋大爷沟通时,发现真正要求签订协议的是保姆,而非蒋大爷。在公证员的劝阻下,蒋大爷决定回家再考虑一下。

“意定监护”因需而生,它的推出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上文中曹大爷、马大爷这类的独居老人在年老体衰后身边没有亲人照看,所以他们急需要一个可靠的人来帮忙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意定监护的推出让他们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选定的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一样受法律保护。

但也正因为意定监护具有法律效应,老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才需要更加谨慎。虽然意定协议在签订时,公证员会帮忙做最后的把关。对于这种意定协议的公证,他们会分外谨慎。不仅会和申请人有不少于3次的会面,还会在每次会面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并做出详细的文字记录,来判断委托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清醒,选择意定监护是否是出于他(她)的真实意愿。

但这样的把关并不能完全杜绝委托人被利用和被欺骗这类不良事件的发生。所以,老人们在做出意定监护选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因为没有有子女或者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让子女来做自己的监护人,最好是从自己的近亲属中选择意定监护人。毕竟“血浓于水”,选择有血缘关系的人,总归要比选择毫不相干的人照顾自己要靠谱得多。

其次,选择意定监护人要以情感为前提,尽量不要牵扯过多的经济利益。如果你选择的意定监护人是因为你的财物才愿意照顾你,很难保证他以后不会因为经济利益,做出对你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当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是不可以,但这个对方一定得是和你有较长的相处过程,对彼此有着充分理解,并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的人或者组织,

最后,在你选择对方为自己的意定监护时,不妨想一下:如果自己生命垂危躺在急救室,医生提出救治意见时,你是否放心让他(她)来决定你的生死。如果答案为否定,那这个人就不适合做你的意定监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意定监护”的实施也会更加的全面和安全。上海就已经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监督“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意定协议签订后,他们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继续跟进意定监护人对委托人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此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衷心希望“意定监护”能让更多有此需要的老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让他们能安心养老,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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