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攻防理念
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专设“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立法上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完善了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程序配套。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以14个条文细化了申请主体、管辖、程序衔接等实践操作的内容。至此,担保物权人得以通过特别程序高效、低成本地实现权利。
特别程序较诉讼程序而言,具有程序简便(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效率高(特别程序在准许裁定生效后实现变价——拍卖、变卖等)、成本低的优点,有利于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与之相应的缺点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主要限于形式审查,不应处理实质性争议的案件。
简而言之,从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的角度入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担保财产将进入拍卖、变卖的变价流程。
程序衔接:来自被申请人的异议
以案说法。该案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中对主债权、担保物权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即便其提交了房地主管部门提供的抵押权证。鉴于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孙潭律师在与委托人就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详细了解后向管辖法院提交了《异议书》,详述了异议理由,全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及担保物权的设定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争议较大,应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定期进行了听证审查。
经审查,法院采纳了被申请人的异议,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简而言之,从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的角度入手,被申请人客观地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担保物权密切相关的事实提出合理合法的异议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将会得到法院支持,从而终止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法律意识:与法律建立有效沟通
许多案件中,包括诉讼、非诉讼事务,当事人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用自己的主观想法和人情世故标准去判断法律事实从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选择。孙潭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模式有违常识(好比非要在京剧舞台跳Poppin并得到京剧造诣上的评判),根源仍在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以案为例,孙潭律师普及法律意识如下:
一、进入法律管道
在事务进行过程中,用法律要求的证据意识而非纯靠道德去防范法律风险。如果只信道德,那么请一以贯之地相信,别回头埋怨法律。
法律事务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当事人应尽早进入法律途径、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并准备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
二、按照法律办事
进入法律途径后,请按照法律规定时限、方式、条件提出维权主张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将裁定担保财产进入拍卖、变卖流程,被申请人此时再维权已错失一个时机,将付出更多精力、代价去扭转局面而未知可否;
三、获得法律效果
在诉讼、非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律师要做的工作是用法定的证据材料、符合客观事实的否认、抗辩技巧来证明事实并提出于法有据的请求,如此才能与裁判者建立起有效沟通的平台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