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8年10月)

一、多部税法、条例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信函寄至财政部条法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提出意见。

二、三部委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中,有关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税收减免适用问题、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以及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三、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一是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二是取消豆粕出口退税。三是将前述产品外的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四、去产能调结构关停企业可限免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对《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通知》执行。

五、201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行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实行个人信用积分管理。

六、两部委决定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2018年11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七、国家税务总局再度提速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一是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二是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三是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四是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还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全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以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14号印发)。

九、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底,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其中,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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