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视野 ▏案例分析: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相关手续的解决途径
2016年10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开发的常州市某地块3期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由B公司作为施工单位、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C公司为监理单位、D公司及E公司为设计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共五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一致同意涉案工程验收合格。B公司协助A公司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档案资料。随后,A公司欲向常州市建筑管理中心申请对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B公司认为其已协助A公司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提交过工程档案材料,已经完成了相关义务,拒绝再协助A公司向常州市建筑管理中心申请竣工验收提交材料,致使A公司申请验收未果。A公司与B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配合A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是其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B公司虽然向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了工程档案,但常州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与A公司应向常州市建筑管理中心提交的验收材料非属一类,故B公司不能以其曾协助A公司办理工程档案为由,免除其协助A公司向常州市建设管理中心提交验收材料的义务。综上,B公司尚未完成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协助提交验收材料的义务,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又一难题摆在面前,在B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相关备案手续?
因B公司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B公司仍不配合,为此,A公司对照常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须知的要求,制作了所需的全部竣工验收材料,并对每份材料进行了备注说明,即哪些材料需要B公司盖章,哪些材料需要B公司相关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等,一一罗列,使B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中需要配合之处一目了然。
法院根据A公司提供的材料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B公司缺位的情况下,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备案意见,A公司建设的涉案标段工程组织验收合格,A公司顺利完成了后续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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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另外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也对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需要承担的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碰到此类纠纷,可根据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对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要求,明确诉讼请求,以便判决的顺利执行。
杨琪 13951227683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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