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股东还能否请求司法解散公司?(附相反裁判观点)|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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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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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再诉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

裁判要旨

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公司股东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但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6年12月26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东川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2017年,东川公司的股东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自成立以来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实际经营,且自2006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办理解散及注销登记手续”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东川公司。

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三江公司解散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东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予支持三江公司解散东川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对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同时,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

本案中,东川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其已被行政解散,东川公司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的问题,故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解散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三江公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合意解散或行政解散的事由一经产生即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再请求司法解散。

二、对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股东能否请求司法解散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详见本文延伸阅读部分)。但结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本书作者倾向于本案中青海高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论述。

三、既然公司一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此时公司股东不需要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可直接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判决

关于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请求依法判决公司解散的诉求能否成立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从上述规定看,公司解散分为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法院判决解散三种类型。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是合意解散的情形,第(四)项是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第(五)项则是判决解散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则是对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的诉权规定。对于合意解散及行政强制解散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以该部分股东为被告,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除第一百八十二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主要方式。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同时,此种情形亦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可以诉请解散公司的情形。

本案中,东川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其已被行政解散,东川公司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进行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的问题,故三江公司以东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解散公司的诉求依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江公司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自行清算或申请强制清算。

案件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东川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青海东信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终94号]

延伸阅读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否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不一。案例1-案例4中,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不得再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案例5-案例8则认为,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也不影响股东再请求司法解散公司。

案例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志亮与重庆宏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渝01民终4704号]认为,“本院认为,重庆宏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重庆宏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现重庆宏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周志亮作为公司股东向本院提起公司解散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不予受理。”

案例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刘毅荣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终315号]认为,“长城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依法吊销,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也即长城公司因此解散,其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和股东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不是长城公司股东之一的刘毅荣诉请司法解散公司。同时,因长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之情形,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再开展经营活动,也丧失了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陷入僵局以及是否应予解散的基础,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国强与杜翠艳等解散公司纠纷上诉案[(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54号]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启禹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因此解散,故本案不存在法院再判决解散启禹公司的基础。由于杜国强在本案中是基于启禹公司存续的事实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启禹公司并清算处理该公司财产,现其据以起诉的事实基础在诉讼过程中已不存在,其解散启禹公司的诉讼目的已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得到实现,故本案杜国强的起诉缺乏继续审理的基础。”

案例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伟坚与广州市泽森涂料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号]认为,“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是属于公司行政解散,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就产生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是司法解散。泽森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此时该公司已经解散,郑伟坚在本案还主张泽森公司司法解散已无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驳回郑伟坚的诉讼请求。”

案例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叶宏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终265号]认为,“从查明事实看,常裕棉业公司从2011年至今长达8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而且,也无证据显示常裕棉业公司自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同时,常裕棉业公司股东之间缺乏信任,长期存在矛盾,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丧失。由此,可以认定常裕棉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现无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公司僵局情况下,富春染织公司及叶宏请求解散常裕棉业公司,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阳宏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朗豪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208号]认为: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瑞丰公司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该日起,瑞丰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活动,即使王志钢被瑞丰公司授权全权负责宏瑞公司的一切事务,王志钢的授权合法范围也不能超过清算范围,王志钢即使参加宏瑞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无权作出合法有效的表决。换言之,瑞丰公司无法行使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也无法就宏瑞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符合宏瑞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决议,宏瑞公司因瑞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导致瑞丰公司所持宏瑞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宏瑞公司财产处于清算状态,该事项属于无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逆转的事项,进而致使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不可逆转的障碍,此时,宏瑞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宏瑞公司的其他股东(朗豪达公司、向科)的股东权利处于长期无法行使的状态,严重损害朗豪达公司和向科的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关于“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宏瑞公司并无不当。

案例7: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宏飞诉洛阳南湖逸园商贸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12)洛龙龙民初字第1707号]认为,“本院认为,被告洛阳南湖逸园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现因该公司未正常运营,法定代表人逾期未选举,企业营业执照被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应退出市场机制,对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8: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黄朝阳、梁知去诉被告山西省运城彦昂乳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晋0802民初5090号]认为,“被告山西省运城彦昂乳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1994年11月19日至2011年4月11日,2012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因被告存在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债务,生产设备被执行给债权人。被告山西省运城彦昂乳业有限公司已长期未生产经营,现场照片显示厂内已无生产设备,杂草丛生,可以视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章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解散,且经营期限已经届满,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丧失继续存续的法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

(本文责任编辑:龚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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