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x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六原告属于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在征收拆迁之前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了《组土地征收分配方案》,其中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照三十年责任制(1996年分田方案)责任田面积确认谁的土地谁受益,被告已向六原告按照上述方案确定的面积2.2亩发放了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是因其六原告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承包的面积为5.9亩,故其主张按照200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5.9亩土地面积主张土地征收款,故诉至法院。
点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征地补偿费的适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方可办理。
综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分配的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征地拆迁之前,被告组已经通过全体户主大会讨论决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分配方案,52户已有46户主代表在方案上签字。该分配方案中也明确按照三十年责任制(1996年分田方案)进行分配,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民主决议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六原告主张按照200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5.9亩土地面积主张土地征收款无理无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诉讼请求。
建议: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对村民利益的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将其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符合技术事项例外原则。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以后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是也得注意这跟外嫁女土地征收款案例不同。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