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撤销赠与律师见证书》

按语: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反面典型。老人将房产赠与晚辈后, 晚辈不仅不感恩图报,反而对老人不养、不敬甚至打骂的现象并不鲜见。

本见证案中,赠与人薛某山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子薛某亮,但同时约定:赠与人可在上述房屋内终身居住,受赠人依法履行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关心甲方的日常生活,让老人健康幸福,安享晚年。

然而,距赠与合同见证仅不到一年,老人薛某山即再次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找到崔保华律师诉苦,控诉受赠人对自己不敬、不养,要求撤销原赠与合同。遂有此《撤销赠与律师见证书》。

撤销赠与律师见证书

(2018)苏九律见字第 001 号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山的委托,指派崔保华律师、潘磊律师助理就其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详细询问了委托人的意愿。

  兹证:

1、薛某山(身份证号:3423**********5410)自愿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撤销其与薛某亮(身份证号:3201**********1018)在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订立的《附条件赠与合同》。
2、薛某山撤销赠与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薛某山在该《赠与合同》上的签字是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捺。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人:   崔保华

潘磊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1、《撤销赠与声明》二份;

2、录像光盘一份;

3、薛某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房产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撤销赠与声明
撤销人:薛某山,男,1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3**********5410,现住南京市秦淮区***28号***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本人与儿子薛某亮曾签订一份《附条件赠与合同》,因薛某亮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本人的赡养义务,本人现决定撤销对薛某亮的赠与。
撤销人:薛某山         见证人:崔保华、潘磊
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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