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不配合拆迁,直接收回宅基地!法院:撤销《收地决定》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实践中,违法强拆主要包含暴力强拆、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而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近年来又出现了“收地代拆迁”的新型违法拆迁行为,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法院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9)豫0422行初41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村,2019年拆迁部门拟对赵某的房屋进行征收,以进行相关项目建设,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6月22日,村委会对赵某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下简称“《收地决定》”)。赵某认为,村委会作出该决定书是因为自己没有签补偿协议所致,

村委会是为了配合拆迁部门拆迁工作,故该决定书违法,赵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2019年,赵某的房屋所在区域即将进行征收,赵某也已经与拆迁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但并未谈拢。随后,村委会却做出了《收地决定》,如果说这两者毫无关联,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恰恰是由于赵某因补偿标准过低而不愿签补偿协议,才导致了村委会后续做出《收地决定》,村委会作出《收地决定》明显是为了配合拆迁部门的“以收代征”行为,以收地代替征收,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是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是可以由村委会报请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赵某房屋被拟征收的原因,是拆迁部门为了进行相关项目建设,并不是村委会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进行收回土地的行为,且村委会作出《收地决定》前并没有告知赵某享有陈述、申辩权,作出该《收地决定》也未告知赵某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村委会于2019年6月22日对原告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村委会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赵某先是与拆迁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沟通,但由于未达成一致,村委会随后遂作出了《收地决定》,本质上就是想用“收回土地”程序替代“法定收地程序”。如果在拆迁部门正在进行土地征收前置工作期间,村委会作出了《收地决定》,显然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可见,除了常见“拆违代拆迁”、“拆危代拆迁”、“以租代征”、“偷拆误拆”等违法拆迁行为外,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以收代征”的违法拆迁行为。

另外,村委会作出《收地决定》属于行使了《土地管理法》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故对于村委会的该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并且村委会作出《收地决定》前,也必须依法保障赵某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赵某如对该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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