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制度类型3:混合遗产税制

3、混合遗产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分别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征收继承税的制度。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混合遗产税制有多个课税主体,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是再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在三种遗产税模式中,分遗产税制既考虑了继承人的个人经济能力、生活境况,又考虑了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适用不同税率,确定减免扣除,能体现量能负担,鼓励财富分散,而被认为最科学、最合理。但分割财产后再征税,其征收管理复杂,征收成本加大,故要求税务征管能力较强才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分遗产税制,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智利,瑞典,匈牙利,芬兰,俄罗斯,委内瑞拉等。

混合遗产税制是先要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征收一次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征收继承税,这种税制不仅征管非常复杂,而且形成严重对重复课税,故除极少数贫困国家基于财政对目的采用这种体制外,很少有国家采用。

而总遗产税制,因其税源集中,充分,考虑因素较少,征收管理较易,也有很多国家采用,例如美国,英国,新西兰等。但这种遗产税模式,其税收按遗产总额累进征税,税负大小与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多少无关,也较少考虑继承人的经济能力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适用差别税额,而被认为有失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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