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要分拆迁款 法院:属安置对象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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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出嫁多年的林某某将娘家父亲和弟弟、弟媳及侄儿、侄女等5人告上法庭,称她虽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迁走, 娘家房屋被拆迁时,父亲、弟弟、弟媳等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作为拆迁安置对象的她却没有分到钱,要求依法分割拆迁款。

出嫁女儿保留户籍 房屋拆迁未享权益

  现居攀枝花的林某某,今年45岁。她已出嫁多年,但户口没有迁走,仍与父亲、弟弟和弟媳及两个未成年侄儿侄女在一本户口簿上, 户籍所在地是嘉陵区文峰街道办某村。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对当地房屋进行拆迁,2018年11月23日, 林某某的弟弟提交《申请》,称家中有6人,申请补办宅基地2.5平方米。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上批注:该户实有人口6人,原有宅基地面积117.5平方米,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补面积2.5平方米。当天,林某某的父亲出具《承诺书》,称“女儿林某某户口在我的头上,她的40平方米迁到我的头上,如林某某回来要房子钱,我愿意承担经济纠纷和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11月26日,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分别与林某某的父亲、弟弟弟媳、侄儿侄女签订协议,并发放了补偿费。

起诉娘家5位亲戚 索要拆迁补偿奖励

  因林某某长期没有居住在当地,未能分取此款,事后她找到父亲和弟弟、弟媳,要求分割拆迁款,因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1月8日,林某某向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与5名亲属对簿公堂,要求分割拆迁款。

  林某某在庭上陈述:2018年11月26日,父亲、弟弟弟媳、侄儿侄女5人分别与文峰街道办事处签订《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规定,我与5被告作为一个产权户进行安置,认定面积为240平方米(补办后的宅基地面积),补偿费1128000元,搬家费1200元,过渡费2520元, 提前拆迁奖24000元, 购房奖励90240元,其他应补偿款14661.6元。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分割应当得到的补偿费及奖励,被告置之不理,不予分割,请法院依法分割。

  5名被告则辩解称,原告林某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系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林某某只有个空户口,没有居住,也没有对拆迁前的房屋修建出资,不能仅仅因为她在户口簿上有名字,就可以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是拆迁款。她实际居住地在攀枝花,对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出资,对于要求分割安置款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同时,她没有赡养父亲林仁祥,不应分割此款。

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判决支付拆迁款项

  林某某是否能分得安置补偿费,嘉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关键在于林某某是否是拆迁安置对象。首先,从常住人口登记卡、拆迁认定补办土地、规划、产权手续审批表证实林某某与父亲、弟弟、弟媳等均系嘉陵区文峰街道办某村的村民, 且在同一户口上;其次,从《承诺书》《拆迁安置协议书》可以证明,该户拆迁人口数为6人, 林某某系被安置人口之一,且与其父共同享有80平方米的产权安置;第三, 因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足, 故被告提交申请按6人补办了宅基地面积,拆迁部门根据补办后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房屋产权面积为240平方米。综上,林某某系本案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应当享有产权面积4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款,故对林某某起诉5被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辩称的“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只有个空户口, 没有居住,没有对拆迁前的房屋修建出资, 不能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赡养父亲”,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日前,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房屋拆 迁 货 币 补 偿 费 等 共 计192620元。

律师说法 任 静

  出嫁女儿 能否取得拆迁补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人, 同时考虑同室居住的人,以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低于原来的居住标准为原则。出嫁后的女儿能否分得拆迁款,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女儿的户口还在,一般可以享有应得的拆迁补偿待遇; 如果户口已迁走,又无房屋产权,一般不能享有拆迁补偿待遇。本案中,因原告明确属于拆迁安置对象,故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拆迁款。(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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