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客观规律
世界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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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列宁的辩证法世界,看到列宁回答的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个,辩证法究竟是什么?
一句话,辩证法是关于对立统一(同一)的学说,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同一,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同一。
第二个,辩证法的实质是什么呢?
也是一句话,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这个界定简明扼要。它实际上有两层内涵:第一,任何事物(统一物)都包含着相互矛盾的两个部分;第二,要认识事物必须从两个方面去认识,人的认识本身也因此有矛盾着的两个部分。
前者所要说明的是,辩证法是客观世界的规律;后者所要说明的是,辩证法是人的认识的规律。辩证法因此既是客观世界的规律,又是人的认识即主观世界的规律。
恩格斯把前者看成“客观辩证法”,把后者说成“主观辩证法”。他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
列宁强调的是,辩证法是主体认识客体的方法,客体是主体的客体,不是与主体不相干的对象,更不是对象的简单相加。
把辩证法看作是规律,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的(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都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万事万物,一切过程,包括人的认识,都是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是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这不是猜测出来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是客观世界的存在形式,是人的认识的存在形式,它是在科学史上检验出来的,是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
列宁反对把辩证法当做实例的总和,是因为辩证法不是举例子能“举”出来的。把辩证法当成实例的总和,就为诡辩做好了前提。因为人总能找到例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列宁在批判诡辩论时曾经说过:
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方法了。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或者完全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面的和随便的挑出来,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对于喜欢举例子来说明辩证法的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提醒。个别例子不足以说明“客观”,不足以驳倒规律。要防止事实成为儿戏,就要摒弃用孤立的例子来说明辩证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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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世界万物的对立统一性,有助于我们发现:事物发展变化的泉源和动力是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会形成两种基本的发展观。一种发展观认为,发展就是减少和增加,就是重复。一种发展观则认为,发展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包含着“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
如果我们认为,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来来往往,往往来来,周而复始,永恒轮回;如果我们认为,现代社会所发生的,以前社会都发生过,现代政治的谋略,都只不过是以前政治谋略的翻版,那我们其实就陷入到第一种发展观之中,看不到社会的质的飞跃,看不到社会新东西的产生。
列宁指出,第一种发展观,把事物变化发展的泉源、动力、动因,寄托于外部的神奇力量,比如上帝等等。后一种发展观则认为发展的动力就在内部,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
前者是僵死的、平庸的、枯燥的。因为安于现状,静候上帝的佳音,只会使社会之花枯萎,使人的周围环境变得更加神秘。后者则是活生生的,是因为它主张,事物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对立则是绝对的,对立的因素总会打破相对的统一,推动事物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是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所推动的。列宁因此强调:要认识在“自己运动”中、自生发展中和蓬勃生活中的世界一切过程,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
人生活在社会中,不能把社会神秘化,认定一种无形的东西在操控着历史的进程,也不能寄希望于救世主或天使降临来拯救人,把社会变成天堂,把人变成神人,或者是人神。
我们必须找到社会内部的矛盾,找到社会内部的对立统一,分析它,解决它,才能摸清社会发展的规律,才能保证社会按照人的意志去发展。
列宁特别强调马克思的《资本论》,他认为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统一,并用辩证法的方法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马克思首先分析商品交换,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表明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司空见惯的商品,就已经有辩证法,其内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在之后不断以新的矛盾形态出现。
马克思灵活自如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游走,他有机运用辩证法,揭示了具体劳动如何转变成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如何凝结为价值,价值形式如何演变为货币,货币如何过渡到资本,资本如何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如何促进资本积累,资本积累如何会断送资本主义社会。
终结资本主义社会,推动社会走向新形态的力量,就在社会中。辩证法让人更为透彻地分析社会发展,让人更有能力掌控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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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只是辩证法的局部情况。言外之意,人类社会的发展,自始至终遵循着辩证法。我们看待自己所生活的社会,也要看到社会的矛盾运行,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的矛盾。
人的心中却总是常存一个美好的愿望,期待一个完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睦社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生活,彼此互不冲突。但现实与理想总存在着距离,社会终究被各种矛盾所充斥。
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否定力量的矛盾结合体,无论生活在其中的人是否情愿,其思想与行为总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否定性。矛盾赋予社会以生命,没有矛盾社会无从发展。
人生在世,必然要面对矛盾,必需在矛盾中超越,在社会必然性中追求个人的自主性。
18世纪著名哲学家康德,在自然界与人的冲突关系中领悟到:人是自然界当中唯一拥有理性的动物,但为了使人真正配得上自己的理性,大自然留给人类种种考验,有些甚至危及生命。正是在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中,人类的理性能力得到不断完善与提升。他写道:
在人类事物的这一进程中,有一长串的艰辛困苦在等待着人类。可是看来大自然却根本就不曾做任何的事情来使人类生活得安乐,反倒是要使他们努力向前奋斗,以便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而使他们自己配得上生命与福祉。
远古时期,由于对未知世界的恐惧和自然强力的束缚,人类更愿把自己托付给一种凌驾于世界之上的精神与力量。人类渴望得其恩惠、获其认同,于是各种意义上的神灵与图腾崇拜盛极一时。这是早期人类因自主性缺乏所导致的自我意识不健全、社会意识不明朗的表现。
在与环境抗争的过程中,人逐渐占据上风,开始有机会思考自身的种种问题。在自主性贫乏时期,人们可以祈求神秘力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尽管得不到明确答案,却因敬畏而受到了约束。当科学战胜了愚昧、实证驱走神秘之后,世界的支配权掌控在人手中,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逐步走向成熟,可美好的生活却并没有因此降临。
自主的人群开始为社会设定各种轨迹,不同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层出不穷,社会矛盾不断涌现。过去,不自主的人可以在神秘精神那里获得统一,现在,自主的人只愿服从自己的意志。
可谁都明白,如果矛盾得不到公正解决,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人类只能回到原始状态下过着没有保障的生活。正因如此,人类开启了探索社会必然性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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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满矛盾的社会中,人们探索社会必然性,直接表现为对客观规律的追求。
就此而言,社会矛盾与其说是设立在人面前的障碍,不如说是客观规律的载体。在矛盾冲突之中,客观规律以不同的面貌,通过不同的途径逐步呈现。
社会的进步,是人类在发现矛盾与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为了解决矛盾,为了推进社会的进步,人们必须付出相应的努力,摸索到客观的规律。
但此任务十分艰巨,社会现实不容易被把握,客观规律不容易被发掘。而且,人们发现,社会客观规律的发现过程,也同样伴随着矛盾的生成和发展。
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成就了矛盾,但矛盾本身也正是弥合差异的起点。虽然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但毕竟也有诸多共同之处。所有人拥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只不过这个本质的内涵有待发掘,不是依靠一种学说就能穷尽其所有内涵。
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一定存在着一个客观规律,并成为可以最终解决一切矛盾的客观标准,它与“纯粹的人”一定同一。于是,人们渴望在社会之中寻找到它,为和谐共存提供依据。
可在社会中寻找客观性规律,要比在自然界中寻找客观规律艰难得多。这不仅因为社会由人所构成,人的思想与行为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更在于主观性行为本身就是改变社会的力量源泉,没有人的主观性,也就无所谓社会必然性。
人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并未超脱社会之外,很难把社会当作纯粹的客观对象去认识,无论人如何追求社会中的客观,终究绕不过一个“我”。
认识社会的过程,是对象性认识与自我反思相结合的过程。科学家能采用人工隔离的实验方法去观察自然界,但此法不值得社会学仿效,因为认识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改造和占有,认识同时也是一种改造与占有的行为。
我们或许可以占有自然界,却不能把社会私有化,放在个人名下任其为所欲为。故社会规律的发现不可能依托实验方法,也不能简单地诉诸归纳与演绎。
不是说“主观”在广州,“客观”在北京,搭个飞机就能直达!
辩证唯物主义发现,天下无“偶然”之事,言之“偶然”,只是因为尚未发现其背后的原因罢了。
主观的个体行为与客观必然之间,呈现的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正如列宁所言:“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
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把社会单独提炼出来,当然,这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相反,唯有把注意力与研究重心放在自我、放在主观性行为之中,从自我出发映射整个社会,从主观之中发现客观,才是探索社会客观规律的有效方法。
这如同地球本身蕴藏着行星起源的信息,天文学家不必在对太空中所有行星进行逐一观察和汇总之后,再行研究之事一样。
当代回响
人的自由性如何在社会必然性中实现?
马克思认为,人既是个体性存在,也是社会性存在。
人的社会性,往往表现为目的的冲突。一切人的活动都必然蕴藏着目的,通常称其为动机。讲理是为了获得认同,劳动是为了生存,娱乐是为了调整身心等等。当然,同样的行为也包含着不同的目的,例如婚姻。有的人结婚是为了爱情,但也不能否认,有的人结婚是为了金钱、地位、权力等等。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行使自主权时,必须要兼顾他者并受到社会的合理规范。所以列宁才会下结论:“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自己对对象的占有而实现的”,讲得也是个别人的目的要在社会之中才能得以实现的道理。
目的实现的过程是将自我以社会能够理解或认同的方式展现出来,并得到社会检验。无论个体是否有意关注社会,社会的规定性一定伴随个体左右。
没有人可以孤独地行走于世间,如果生存是生命的第一要义,则社会认同就是其第二要义。况且,生存本能也需要社会性的协作与互助。也唯有在社会之中,人才能宣称自主,也只有当社会化程度提高到一定地步时,人才能真正实现自主。
人的意识有时像个凸透镜,有时又像个凹透镜,它总能结合自身的需要,选择性地强调或贬低一些事物。
当然,这种选择性时而是被动的,时而是主动的,但在多数情形下,是被动性与主动性相结合的结果。被动性指的是人的社会规定性,个体经验是一种私人体验,但体验的模式却具有社会性。
社会规定的合理性必然具有阶段性特征,因为个体与社会的矛盾是自主性与规定性之间的矛盾,个体不仅在社会之中通过扬弃获得提升,同时社会也在其中获得前进与发展的新契机。
如果个体心甘情愿把物质满足当成自我价值实现的风向标,得不到劳斯莱斯就歇斯底里、骂社会不公,那么他只能在自我设下的陷阱中折磨自己。
任何一种人生观都蕴藏着社会客观性,当自我的行为在社会之中不被认同,自我价值的实现得不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他要做的更多是反思自己。
在不断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人将对社会的理解逐渐沉淀下来,以修正自身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规定,并相应地实现自我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接触到更多的是多元化的社会认同机制。当个体把商品经济简单等同于金钱至上时,只能说是自己把多元化的认同机制给单一化了。金钱不过是实现自我的附属品,货币是劳动的一种补偿和现实表现,并不能与劳动等同,社会为求公平,将货币设定为最低底线,并不必然要求个人成为金钱的奴隶。一些人为了获得高收入,非要选择不适合自己的职业,到头来只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