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 案外人不服执行依据的救济路径有哪些?
文 | 冯晓云
图源-致谢 | Pexels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在执行案件中,如果说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是“扬汤止沸”,那么撤销执行依据便是“釜底抽薪”。案内人不服执行依据的救济路径是主要是申请再审,该程序适用较为简单,本文不再赘述,本文重点研究案外人不服执行依据的救济路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根据该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错误,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比较好识别,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较难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要的判断标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把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北京高院(《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浙江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都有作过相关规定,笔者总结如下:
(一)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的情形
1.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特殊债权人,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第538、539条(原《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 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
4.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直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债权人。
(二)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的情形
1.一般债权人;
2.仅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物享受权利的债权人;
3.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4.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受让人;
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6.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
7.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2条和第4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人限定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案外人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案外人分为原审中被遗漏的共同必要诉讼人和执行中的案外人两种,原审中被遗漏的共同必要诉讼人申请再审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时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而执行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必须首先提出执行异议,对驳回其执行裁定异议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三、法院内部纠错程序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
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受到虚假诉讼案件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途径,但在有些案件中,案外人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也对执行标的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是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但是其民事权益确实因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生效裁判文书受到了损害。例如笔者曾经参与办理的一个案件,A和B是C公司的股东,后A将股权转让给B退出了公司,C公司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与D达成调解,调解书确定C公司向D支付8000万元。后C公司未按调解书的约定向D支付8000万元,D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D以A在作为C公司股东期间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申请追加A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认定A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裁定追加A为被执行人。
本案虚假诉讼的嫌疑非常大,如C公司与D的调解是当天立案,当天完成调解,C公司支付给D公司8000万元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等。但A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途径撤销C公司与D之间的调解书,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A可以依靠法院的内部纠错程序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来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C公司与D之间的调解书,其法律依据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8条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四、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起诉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外,还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的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能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且公证债权文书的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案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那就会实质上变更或撤销公证债权文书。
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是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外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救济,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和第9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应当满足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②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六、各程序之间的适用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案外人如果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能择一而行。
(二)如果案外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靠法院的内部纠错程序和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来撤销执行依据。
(三)如果案外人对公证债权文书不服的,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果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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