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设置禁售标志,由谁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态度十分明确!

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由谁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态度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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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上述规定没有就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设置禁售标志的监管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基层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烟草专卖部门固执地认为这项工作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那么,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的违法行为,究竟是由烟草专卖部门还是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呢?

【参考意见】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不久、尚未正式施行的时候,国家烟草专卖局就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其中明确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部门监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明确了发证机关即烟草专卖部门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实施后,6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1〕89号)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违法行为(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原文摘录如下:

(二)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1.落实警示标志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在售烟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或专用宣传标识。督促经营者主动拒绝未成年人购烟要求。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严格落实身份证件查验,探索应用新技术手段,提高查验有效性。2.切实加强烟草市场日常监管。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运行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等手段,将校园周围纳入重点监管区域,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落实。3.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指导,切实规范辖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证据固定。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售烟网点守法经营,教育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综上,可以说,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向未成年人售烟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违法行为由谁监管”这个问题上,态度一直十分明确,那就是:由烟草专卖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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