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正确看待虚开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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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交易
任何真实的交易,都存在合理性,所以会有相应文件,这些文件构成所谓的证据链,包括且不限于购销合同、采购单、往来邮件、送货单、验收单等等。我们用个表格来对照看就可以明白彼此的勾稽关系: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
1销售甲方 |
询价单 |
购销合同 |
客户订单 |
验收单 |
对账单 |
发票 |
收汇通知单 |
银行对账单 |
|
购销间 勾稽关系 |
相互对应 |
经双方确认 |
经双方确认 |
相互对应 |
经双方确认 |
卖方给买方 |
相互对应 |
||
2购买乙方 |
报价单 |
购销合同 |
采购单 |
厂内订单 |
出货单 |
对账单 |
发票 |
汇款单 |
银行对账单 |
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就是G的发票,也就是增值税发票,有专票与普票两类;如果是真实的交易,自是无惧任何单位的稽查,但如果碰到虚开业者的发票,业者经常是有苦难言。
文件瑕疵
如果文件是A~J都有,而且前后能相互勾稽,自是没问题;常见的问题有:
1)出货单抬头是甲公司而盖了丙店,如抬头是广东有派头集团公司,盖的是东莞市黄江镇差不多五金店;
2)发票内容开错,或发票是戊公司开出来的。
问题类型很多,节省篇幅就说两个;第一种类型经常是卖方为了要做到生意搞的一些花样,顶多就是形成文件有瑕疵,还不至于导致被判定交易无效或补税的依据;而第二类的发票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虚开定义
我不用法律文件的说法,就用最浅白的方式来说明:
1)乙卖100KG给甲,乙开发票给甲,数量开120KG,总额不变;
2)乙卖5元/KG给甲,乙开发票给甲,但发票开4元/KG或6元/KG,总额不变;
3)乙卖苹果给甲,乙开发票给甲,但发票开沙糖桔,数量、单价、金额不变;
4)乙卖苹果给甲,发票由开戊开给甲,数量、单价、金额不变;
这四类都是虚开,也就是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开;其中第4类属于「虚开业者」或称之为「买发票」。
回顾增值税征税原理
用下表来看增值税征收原理,包括(1)上下游勾稽、(2)每个环节都是一手向下游代收(随同应收账款)销项税额,一手代付(随同应付货款),而后将差额代收代付给税务局、(3)主管税务局以税负率来衡量企业是否如实代收代付、(4)总局大数据以税负贡献率衡量那个环节出问题后将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局。
评估项目 |
农林渔牧业 |
一次加工业 |
二次加工业 |
三次加工业 |
零售业 |
消费者 |
|
进货金额 |
5.00 |
7.50 |
11.25 |
16.88 |
25.31 |
42.90 |
|
销货金额 |
7.50 |
11.25 |
16.88 |
25.31 |
37.97 |
||
直接成本 |
5.00 |
7.50 |
11.25 |
16.88 |
25.31 |
||
附加价值率 |
33.3% |
33.3% |
33.3% |
33.3% |
33.3% |
||
附加增值增加率 |
50% |
50% |
50% |
50% |
50% |
||
进项税额 |
13% |
0.98 |
1.46 |
2.19 |
3.29 |
||
销项税额 |
13% |
0.98 |
1.46 |
2.19 |
3.29 |
4.94 |
|
应纳税额 |
0.98 |
0.49 |
0.73 |
1.10 |
1.65 |
4.94 |
|
税负率 |
13.0% |
4.3% |
4.3% |
4.3% |
4.3% |
13.0% |
|
税负贡献率 |
2.6% |
1.3% |
1.9% |
2.9% |
4.3% |
13.0% |
正确看待虚开发票业者
如果买方是三次加工的甲,卖方是二次加工的乙,甲已将货款19.07支付给乙,而卖方向戊买发票交给甲,然后戊事消失不见且未缴纳税款。
这个时候,甲应该怎么看待这个事情?乙虚开?戊虚开?甲属善意取得?
在目前的法令乙、戊都涉嫌虚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实务甲可以向乙索赔,但实际上呢?
实际上,戊以虚设企业通过虚开且销售发票的行为,行使「抢劫」增值税2.19占贡献率13%中的5.8%,受害人是甲与税务局,而甲与乙都是从犯;只不过公检法都不以抢劫论(抢劫最重可判死刑),而以虚开发票最多无期,还很少见到无期。
重复一下:买方同意卖方以卖方以外的单位开出来的发票,就是属于抢劫的从犯、帮助犯罪。不管是采购、厂商或老板来说事,那都是分分钟钟可以送你进去,而且这种抢劫行为业就中国刑责轻,放在古代都是杀头的。
DALECHI 2020-2-25@东莞
~内控虽万分厉害,仍需留意万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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