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收到借款当天转回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属走账行为
最高法院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1日,颜黎龙与中加学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金额为一亿二千万元,后来颜黎龙本人或通过第三人按约定向首创公司账户和首创公司财务总监孙鸣账户转款共计17901.58万元。2013年1月16日,中加学校、翟厚圣向颜黎龙出具《承诺书》,确认支付至首创公司的借款累计19858万元,并对还款做了承诺。以上事实虽能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但《借款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还需要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印证,而原审查明首创公司和孙鸣在收到款项当天,就将全部款项转入颜黎龙所控制的账户,且颜黎龙在二审庭审后对该转款事实予以认可,故颜黎龙通过首创公司和孙鸣收款又转款的行为属相互走账行为。颜黎龙申请再审认为《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则缺乏事实依据,原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3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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