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
温馨提示
2.2钢筋连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4.1 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3.4.2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规定。
3.4.3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3.4.4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技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3.4.7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ooMM的区段1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50%。
二、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 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 50%。
注:承受均市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模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3.4.8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4.11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二、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96
3.0.2钢筋机械连接件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4.0.1接头性能等级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A级接头;
6.0.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0.2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6.0.2.2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6.0.2.3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满足强度要求;对于A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干等于0.9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fst。计算实际抗拉强度时,应采用钢筋的实际横截面面积。
6.0.4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性能等级进行检验与评定。
当3个试件单向拉伸试验结果均符合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五个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6.0.6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5.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扎车;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迭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3.5.3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二、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 12MM的受压 I级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注:①当 一、二级钢筋直径 d大于 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 s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切50MM;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2o时, 1、 H级钢筋的措接长度应按表中 C2o的数值相应增加 10d;
①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 级抗震等级应增加 5d;
③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措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3.1.5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3.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3.5.7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注: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o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用;
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一般为10MM;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保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5.8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1.5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4.2.5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注: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lh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当采用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kg/立方米;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 25kg/立方米;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摄氏度 间;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一 15摄氏度;
4.5.1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接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木得浇水;
③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4.5.4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末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1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
二、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4.6.2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对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4.6.5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 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 20土3℃、相对湿度为 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 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规定。
注:①试件应采用钢模制作;
②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
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d。
4.6.7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
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4.6.8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二、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时,取中间值;
三、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4.6.9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
4.7.2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5.3.8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接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O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5.3.9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5.3.10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 85—92
20·4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司P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对于重要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锚具,其进场验收应进行计算;
二、对于一般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锚具,其进场验收,当预应力筋为钢丝、钢绞线或热处理钢筋时,刁。取0.97;当预应力筋为冷拉二、三、四级钢筋时,刁。取 1.00。
2.0.11用于后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一 类锚具的锚固性能要求;用于先张法的预应力筋连接器,必须符合央具的锚固性能要求。
4.0.1锚具进场时,除应按出厂证明文件核对其锚固性能类别、型号、规格及数量外,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外观检查应从每批中抽取 10%的锚具且不少于 10套,检查其外观和尺寸。如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或超过产品标准及设计图纸规定尺寸的允许偏差洲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检查;如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二、硬度检验应从每批中抽取5%的锚具且不少于5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试验(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每套至少抽取5片)。每个零件测试3点,其硬度应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如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三、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经上述两项试验后,应从同批中抽取6套锚具,组装成3个预应力筋铺具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如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锚具为不合格品。
注:对于一般工程的锚具进场验收,其静载锚固性能,也可由锚具生产厂提供试验报告。
4.0.2夹具的进场验收,只做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其试验方法与锚具相同。
4.0.3后张法连接器的进场验收,应与锚具相同,先张法连接器的进场验收规定,应与失具相同。对连接器的静载锚固性能,可从同批中抽取3套组成3个预应力筋连接器组装件进行试验。
4.0.4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验收批的划分:在同种材料和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锚具和夫具应以不超过1000套为一个验收批;连接器应以不超过500套为一个验收批。
6.0.10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
6.0.11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它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
6.3.1施加预应力所用的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
6.3.3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施工中预应力筋需要超张拉时,可比设计要求提高5%,但其最大张拉控制应力,不得超过表6.3.3的规定。
6.3.8张拉过程中预应力钢材(钢丝、钢铰线或钢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对后张法构件,严禁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根数的3%,且一束钢丝只允许一根;对先张法构件,严禁超过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材总报数的5%,且严禁相邻两根断裂或滑脱。
先张法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钢材必须予以更换。
6.4.5放张预应力筋时,混凝士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专门要求时,不得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先张法)
6.5.3当铺设已穿有预应力筋的波纹管或其它金属管道时,严禁电火花损伤管道内的钢丝或钢铰线。
6.5.5预应力筋张拉时,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75%。(后张法)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0J/ 92—93
5.1.五单根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制作,涂料层的涂敷和外包层的制作应一次完成,涂料层防腐油脂应完全填充预应力筋与外包层之间的环形空间,外包层由专业化工厂生产。
5.2.4无粘结预应力筋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铺放。
5.2.7浇筑混凝土时,除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粘结预应力筋铺放、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当确认合格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二、混凝土浇筑时,严禁踏压撞碰无粘结预应力筋、支撑架以及端部预埋部件;
三、张拉端、固定端混凝土必须振搞密实。
5.3.7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当有个别钢丝发生滑脱或断裂时,可相应降低张拉力。但滑脱或断裂的数量,不应超过结构同一截面无粘结预应力筋总量的2%,且1束钢丝只允许1根。
注:对于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5.3.15张拉后的无粘结预应力筋严禁采用电弧切断。无料结预应力筋切断后露出锚具夹片外的长度不得小于30MM。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6.6.7无粘结筋的锚具性能,应符合一 类锚具的规定。
6.6.12无粘结筋的锚固区,必须有严格的密封防护措施,严防水汽进入,锈蚀预应力筋。对外露的预应力筋应分散弯折后,再浇筑在封头混凝土内。
2.6冬期施工
7.1.2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在受冻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 30%;
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 40%,但不大于C10的混凝土,不得小于5.O/MM2。
7.3.3在钢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按无水状态计算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掺用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
在下列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掺用氯盐:
一、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二、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三、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五、与含有酸、碱或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七、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九、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十、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十一、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3.4当采用素混凝土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3%。
7.3.6混凝土所用骨料必须清洁,不得含有冰、雪等冻结物及易冻裂的矿物质。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防冻剂的混凝土中,不得混有活性骨料。
7.3.7拌制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冻剂溶液的配制及防冻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严格控制混凝土水灰比,由骨料带入的水分及防冻剂溶液中的水分均应从拌合水中扣除;
三、搅拌前,应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搅拌机,搅拌时间应取常温搅拌时间的1.5倍;
四、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不宜低于10 ℃,人模温度不得低于5摄氏度。
7.5.9掺用防冻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负温条件下养护,严禁浇水且外露表面必须覆盖;
二、混凝土的初期养护温度,不得低于防冻剂的规定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时,应立即采取保温措施;
三、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当温度降低到防冻剂的规定温度以下时,其强度不应小于3.5N/mm2;
四、当拆模后混凝土的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大于15℃时,应对混凝土采用保温材料覆盖养护。
7.6.4混凝土试件的留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外,尚应增设不少于两组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分别用于检验受冻前的混凝土强度和转入常温养护28d的混凝土强度。
3钢结构施工质量
3.1普通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96
3.0.2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0.4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2.4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
4.4.3焊接球表面不得有裂纹、折皱,并应经机械加工坡口后焊成圆球。
4.6.3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4.6.5构件的隐蔽部位应焊接、涂装,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
4.7.2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明施焊条件、有效期限。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核。
4.7.7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引弧和引出的焊缝长度:埋弧焊应大于50mm;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应大于20mm。焊接完毕应采用气割切除引弧和引出板,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4.7.10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结构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结构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预热温度直控制在100~150℃;后热温度应由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0mm。
环境温度低于0摄氏度 时,预热、后热温度应根据工艺试验确定。
4.7.16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超过两次时,应按返修工艺进行。
4.7.20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4.7.20的规定。
4.7.22拴钉焊焊后应进行弯曲实验检查,检查数量不应少于1%;当用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度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4.8.4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4.10.3经处理的摩擦面,出厂前应按批作抗滑移系数试验,最小值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出厂时应按批附3套与构件相同材质、相同处理方法的试件,由安装单位复验抗滑移系数。在运输过程中试件摩擦面不得损伤。
4.13.2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迭,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
5.2.1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进行基础检测和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基础项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4.5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5.6.7由制造厂处理的钢构件摩擦面,安装前应复验所附试件的抗滑移系数,合格后方可安装。
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J18-87
2.0.2用于承重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带或钢板,宜采用3号钢和16锰钢。当有可靠根据时,可采用其它钢号。
9.1.1构件上应避免刻伤。在放样、号料和制作过程中,不得在钢材非切割部位打钢冲或刻痕。
9.1.3钢材不平直时应予矫直,构件有变形时应予矫正。矫直或矫正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保证质量:
一、顶床矫直时应加放垫模,垫模应垫在钢材受力性能较好的部位(如型钢的转角处),并空出钢材表面的凸出物(如焊缝)勿使接触,以免产生局部变形;
三、锤击矫正时应加锤垫以扩大接触面;
四、构件和杆件矫直后,挠曲矢高不应超过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9.1.4构件进行组装和工地拼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平台和拼装平台的模胎应测平,并加以固定,使构件重心线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 3mm;
二、应接施工图严格控制几何尺寸,结构的工作线与杆件的重心线(或螺栓中心线)应交汇于节点中心,两者的误差不得大于 3mm;
三、杆件应防止弯扭,拼装时其表面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图9.1.4);
四、杆件搭接和对接时的错缝或错位均不得大于 0. 5mm;
五、临时点焊的位置应在焊缝部位内,不得将钢材烧穿,所用焊条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相同;
六、构件之间连接孔中心线的位置的误差不得大于 2mm;
七、高强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孔径应略大于螺栓公称直径,两者的差值不得大于1.5mm。
9.1.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前应熟悉冷弯薄壁型钢的特点和焊接工艺所规定的焊接方法、焊接程序和技术措施,根据试验确定具体焊接参数,保证焊接质量;
二、焊接前应将焊接部位的铁锈、污垢、积水等清除干净,焊条应进行烘干处理;
三、型钢对接焊接或沿截面围焊时,不得在同一位置起弧灭弧,而应盖过起弧处一段距离后方能灭弧,也不得在钢材的非焊接部位和焊缝端部起弧或灭弧;
四、构件所有焊缝的弧坑必须填满,钢材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咬肉。
五、必须清除焊缝表面的熔渣;
六、焊接成型的型钢,焊接前应采取反变形措施,以减少焊接变形;
七、对接焊缝施焊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焊接措施(如预留空隙、垫衬板单面焊及双面焊等方法),以保证焊透;
八、电阻点焊的各项工艺参数(如通电时间、焊接电流、电极压力等)的选择应保证焊点抗剪强度试验合格,在施焊过程中,各项参数均应保持相对稳定,焊件接触面应紧密贴合。
9.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构吊装前应检查和校核构件相互之间的关系尺寸,标高和构件本身安装孔的关系尺寸,并检查构件的局部变形,以便发现问题,在地面预先矫正或妥善解决;
二、结构吊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生过大的弯扭变形,并应垫好绳扣与构件的接触部位,以免损伤构件;
三、已安装就位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它对象;
四、安装屋面前,应采取措施保证技条拉紧和檀条的正确位置,檀条的扭角不得大于3度;
五、安装压型钢板屋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施工荷载分布至较大面积,以免施工集中荷载造成腹板局部压屈。
9.2.1冷弯薄壁型结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构造上应考虑便于检查、清刷、油漆及避免积水,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
9.2.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必须进行表面处理,应按下列要求彻底清除铁锈、污垢及其它附着物。
一、喷砂、喷丸除锈应除至露出金属灰白色为止,并应注意喷匀,不得有局部黄色存在;
二、酸洗除锈应除至钢材表面全部呈铁灰色为止,并应清洗干净,保证钢材表面无残余酸液存在,酸洗后宜作磷化处理或涂磷化底漆;
三、手工或半机械化除锈应陈至露出钢材表面为止。
3.3钢网架结构工程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7-91
5.2.8焊接节点架所有焊缝均须进行外观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应作无损伤检验,其抽样数不少于焊口总数的 20%,取样部位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应符合二级焊缝的要求。
5.10.2交工验收时,应检查网架的纵横向边长偏差,支承点的中心偏移和高度偏差。纵横向边长偏差允许值应为长度的1/2000,且不应大于30mm;中心偏移允许值应为网架跨度的1/3000,且不应大于30mm;高度偏差允许值:对周边支承的网架相邻点之间,应为相邻支座间距的1/400,且不应大于15mm,最高与最低点之间,应为30mm;对多点支承的网架,应为相邻支座间距离的1/800,且不应大于30mm。
5.10.3施工完成后,应测量网架的挠度值(包括网架自重的挠度及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所测的侥度平均值,不应大于设计值的15%,实测的挠度曲线应存盘。网架的挠度观测点:对小跨度,设在下弦中央一点,对大中跨度,可设五点,下弦中央一点,两向下弦跨度四分点处各二点,对三向网架应测量每向跨度三个四等分点处的挠度。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一般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2.0.2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0.7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塔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2.0.1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 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O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0.13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2.0.15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2.0.1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2.0.19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2.0.21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2.0.22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2的规定。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4.2块体和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2.0.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1.1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1.2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
3.1.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1.5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2.2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3.2.4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3.2.7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3.3.1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3.4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min。
3.3.5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3.3.6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3.4.1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样。
3.4.2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一楼层或 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3.4.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3砌砖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4.1.3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4.1 . 5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 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1.8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
4.1.9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控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 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 500mm;末端应有 90度弯钩(图 4.1. 9-2)。
4.1.11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4.2.1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4. 2. 2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2.6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4.2.7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项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 20mm,拱底应有 1%的起拱。
4. 2. 8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 50%时,方可拆除。
4.4.1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
4.4.4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4.4混凝土砌块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1.2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或壁肋中有竖向裂缝的小砌块。
5.1.4底层室内陆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砌体的孔洞。
5.2.1砌筑墙体时,小砌块的生产龄期不应小于28d,并应清除表面污物和芯柱用小砌块孔洞底部的毛边,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5.2.2使用单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对孔错缝搭砌;使用多排孔小砌块砌筑墙体时,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2O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体上。
5.2.3墙体的转角处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墙体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挂长度与高度比应按小砌块的规格尺寸确定。
5.2.4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应平直,按净面积计算的砂浆饱满度不应低于 80%。
竖向灰缝应采用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5.2.5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5.2.6需要移动砌体中的小砌块或被撞动的小砌块时,应重新铺砌。
5.2.7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应在砌筑墙体时预留和预埋,不得随意打凿已砌好的墙体。
5.2.9墙体中作为施工通道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600mm,并在顶部设过梁;填砌临时洞口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提高一级。
5.3.1浇灌芯柱的混凝土,坍落度不应小于70mm。
5.3.3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后,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对整层楼高的芯柱孔洞,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每浇灌400~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灌边捣实并宜用插入式机械振捣。
4应事先计算每个芯柱的混凝土用量,按计量浇灌混凝土。
4.5配筋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5.3.4芯柱混凝土在预制楼盖处应贯通,不得削弱芯柱断面尺寸。
7.1.2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应避免被泥、油或其它对钢筋、砂浆、混凝土有不利化学作用或影响粘结性能的物质所污染。
7.1.3钢筋的规格、数量和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分布筋和箍筋的位置与主筋的连接应正确。钢筋之间应采用金属丝绑牢或进行焊接。
7.1.4设置在砌体水平缝内的钢筋,应居中放在砂浆层中。水平灰缝内配筋砌体的灰缝厚度,当设置钢筋时,应超过钢筋直径6mm以上;当设置钢筋网片时,应超过网片厚度4mm以上。
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7.1.7配筋砖砌体和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规定。
7.2.5由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砂浆面层构成的组合砌体构件,其连接受力钢筋的拉结筋,应在两端做成弯钩,并在砌筑砌体时正确理入。
7.3.1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砌体,应按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程序进行。
7.3.2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预留伸出的拉结钢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复弯折,如有歪斜、弯曲,在浇灌混凝土之前,应校正到准确位置并绑扎牢固。
7.3.3在浇灌砖砌体构造柱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碴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砌墙时,应在各层柱的底部(圈梁面上),以及该层二次浇灌段的下端位置留出2皮砖洞眼,供清除模板内杂物用。清除完毕应立即封闭洞眼。
7.3.4构造柱浇灌混凝土前,在结合面处先注入适量水泥砂浆(构造柱混凝土配比相同的去石子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砖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4.6冬期施工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9.1.2冬期施工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前,应清除块材表面污物、冰霜等。遭水浸冻后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
3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4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
9.1.3冬期施工不得使用无水泥配制的砂浆。
9.1.7基土不冻胀时,基础可在冻结的地基上砌筑;基上有冻胀性时,必须在未冻的地基上砌筑。在施工时和回填土前,均应防止地基遭受冻结。
9.2.6氯盐砂浆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采用:
1对装饰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2处于潮湿环境的建筑物。
3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4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5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没有防水措施的砌体。
9.3.1采用冻结法施工,应会同设计单位制定在施工过程中和解冻期内必要的加固措施。
9.3.2采用冻结法施工,应保证砌体在解冻期间对强度、稳定和均匀沉降的要求。
9.3.7下列砌体,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
1空斗墙。
2毛石砌体。
3砖薄壳、双曲砖拱、筒拱及承受侧压力的砌体。
4在解冻期间可能受到振动或其它动力荷载的砌体。
5在解冻期间不允许发生沉降的结构。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5木结构施工质量
5.1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88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6-83
2.1.3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应经过干燥。若受条件限制只能供应原木时,则当木材运到工地后,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见表
2.1.3)立即锯割,合理堆垛并加遮盖,进行自然干燥。
对于直接采用原木的构件,则应剥掉树皮并砍平木节,然后合理堆垛进仔自然干燥。
5.2施工规定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6—83
2.2.5行架上、下弦接头的位置,所采用螺栓的直径、数量及排列间距均应按图施工。螺栓排列应避开木材髓心。受拉构件端部布置螺栓的区段及其连接板的水节尺寸的限值应符合1等材连接部位的规定。
2.2.6受压接头的承压面应与构件的轴线垂直锯平,不应采用斜搭接头。
2.2.10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
2.2.14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末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钻凿通孔、或其它管道的孔洞;并不得挖刻装设搁板用的凹槽或裁口。
2.2.15制成的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质量及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设计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方木行架构件、梁及柱的截面宽度或高度为士 3mm,方木檀条、屋面板及其它板材和小方为正负 2mm;
原木构件的小头直径(如呈椭圆形,按椭圆长、短径的平均值计算,但树皮不得计算在内)为正负5mm;
二、板材钝棱的宽度不应大于该板宽度的 20%;
三、方木横截面的翘曲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m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四、受压或压弯构件纵长方向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 1/200。
2.2.17木结构制作和装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表2.2.17的规定。
2.4.1应在安装行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檀及主要位置的檀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行架侧倾。
2.4.2支撑杆件与行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针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mm的范围内选用。
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拧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斜杆张紧。
6.0.5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手表6.0.5的规定。
5.3胶合木结构制作
3.3.1胶合木结构应在专门的车间内制作,室温不应低于16℃,在制作过程中车间的温湿度应保持稳定。
3.3.3胶合构件采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 18%,相互胶合的木板,含水率的差别不应大于5%,若气干木材的含水率达到上述要求时,也可使用。
3.3.17为保证胶合构件在加工、运送前胶缝有足够的强度,构件胶合后的加压和养护时间应不低于表3.3.17规定的限值。
3.3.19胶合构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胶缝不容许存在贯穿整个宽度的通缝。胶缝局部漏胶的长度,在最大切力处不得大于100mm,其它部位不得大于200mm。相邻两个漏胶段的净距应不小于两漏胶段长度之和的4倍。
指形接头的胶缝不容许局部漏胶。
二、胶缝的厚度一般不得大于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长度不得大于300mm,彼此的净距不得小于lm。厚度超过1.omm的胶缝按漏胶计算。
三、胶合构件各层木板的边缘凸出或凹进不应大于2mm。
四、胶合构件长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土 15mm,高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土 5mm,且不应大于 3%。
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94
3.0.5屋面工程施工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6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
3.0.7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或防水工施工。严禁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进行屋面工程的防水施工。
3.0.8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确保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0.10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应避免在其上凿孔打洞。
4.1.5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4.1.7卷材铺设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1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平行屋脊铺贴。
4. 1.7. 2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在 3%~ 15%之间时,卷材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1.7.3卷材防水屋面:屋面坡度大于 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1.7.4卷材防水屋面: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2.8进场材料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 .1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4.2.8.2将抽检的卷材开卷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复检时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外现质量为不合格。
4.2.8.3卷材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沥青防水卷材: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
(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
4.2.8.4胶粘剂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
(1)改性沥青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
(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粘结剥离强度和粘结剥离强度浸水后保持率。
4.6.6卷材防水屋面: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4.6.6.1卷材防水屋面:火焰加热器的喷嘴距卷材面的距离应适中;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不得过份加效或烧穿卷材。
4.6.6.2卷材防水屋面: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辅时应排除卷材下面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
4.6.6.3卷材防水屋面: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封接口。
4.6.6.4卷材防水屋面:铺贴卷材时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
4.6.6.5卷材防水屋面:采用条粘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
7设备安装质量
7.1燃气设备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99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3.1 .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享一个排气筒。
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
2.热流量(也称热负荷)大于 11. 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
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 11. 6kw的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
3.2.2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
3.2.6排气扇联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燃具的控制装置。
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8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规定的计算值。
3.排气筒水平部分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燃具的坡度。
4.排气筒的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6.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
7.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
3.2.9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
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
3.2.10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本燃烧的燃气。
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
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
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
4.2.1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必须大于600mm。
2.当排气筒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而且该建筑物有屋檐时,排气筒的高度必须高出该建筑物屋檐600mm以上。
4.3.2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表4.3.2的规定。
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5.0.8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6.0.4将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
6.0.5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
6.0.6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
附录A室内换气
A.0.1室内自然换气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排烟罩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型排烟署的安装高度应小于lm,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
2 二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 lm,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宽应达到火源外H/2以上的地方,H——安装高度),烟罩主体下部应有50mm以上的垂直部分,集气部分应有对水平面IO度 以上的夹角。
A.0.3室内机械换气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7厨房内直排式燃具与排气扇的对应关系可按表A.0.7的规定采用。然气扇的风压应大于80Pa(静压)。
7.2通风和空调设备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97
1.0.3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3.1.1圆形风管应优先采用基本系列,短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风管应为外径或外边长;砖、混凝土风道应为内径或内边长。
3.1.9风管与法兰连接采用翻边时,翻边应平整、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 6mm,并不得有开裂与孔洞。
3.1.且且无法兰连接风管的接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其尺寸应正确、形状应规则,接口处应严密。无法兰矩形风管接口处的四角应有固定措施。
采用C型及S型插条连接时,风管长边尺寸不得大于630mm。
3.1.14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规定与风管系统的要求。不同系统的风管应符合相应的密封要求,各系统风管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应符合表3.1.14的规定。
3.1.16当矩形风管过长大于或等于630mm和保温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800mm,且其管段长度大于1200mm时,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3.3.1不锈钢板风管和配件的制作,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4.1铝板风管和配件的制作,应采用纯铝板或防锈铝合金板,板材厚度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4.3.3含绝热层的复合材料风管,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覆层与绝热层的结合应牢固,不得分层。
风管的绝热层不得外露,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与风管连接应可靠。
4.3.4树脂玻纤布及其它复合材料制成的柔性风管不得漏风,各支撑环的间距应均匀。
柔性管与法兰的连接处应牢固和严密。
5.2.1风阀的结构应牢固,调节应灵活,定位应准确、可靠,并应标明风阀的启闭方向及调节角度。
5.3.5空气净化系统的阀门,其活动件、固定件、拉杆以及螺钉、螺帽、垫圈等表面均应作防腐处理(如镀锌等)。阀体与外界相通的缝隙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5.6.4检查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其与风管或空气处理室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并不得渗漏。有人员进出的检查门,其尺寸不应小于600mmX400mm。
空气净化系统风管检查门的密闭垫料,应采用软橡胶条或成型胶条制作。
6.4.4除尘器壳体拼接应平整,纵向拼缝应错开;焊接变形应矫正;法兰连接处及装有检查门的部位应严密。在设计工作压力下除尘器的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7.1.2风管和空气处理室内,不得敷设电线、电线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7.1.3风管与配件可拆卸的接口及调节机构,不得装设在墙或楼板内。
7.2.4风管穿出屋面外应设置防雨罩。穿出屋面超过1.5m的立管应设拉索固定,拉索不得固定在风管法兰上,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7.3.1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和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应减少接口。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通过生活间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7.3.8空气净化空调系统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安装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不得颠倒。
(2)风管、静压箱及其它部件,在安装前内壁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当施工完毕或停顿时,应封好端口。
(3)风管、静压箱、风口及设备(空气吹淋室、余压阀等)安装在或穿过围护结构时,其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做到清洁、严密。
(4)法兰垫片和清扫口、检查门等的密封垫料应选用不漏气、不产尘。弹性好、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如闭孔海绵橡胶板,软橡胶板等,厚度应为5~8mm。严禁采用厚纸板、石棉绳、铅油麻丝以及泡沫塑料、乳胶海绵等易产尘材料。
(5)法兰垫片应减少接头,接头必须采用梯形或掉形连接,垫片应干净,并涂密封胶粘牢。
7.4.3防火阀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易熔件应迎气流方向,安装后应做动作试验,其阀板的启闭应灵活,动作应可靠。
7.4.4排烟阀(排烟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导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管不应有死弯及瘪陷。
排烟阀安装后应做动作试验,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敏、可靠,阀板关闭时应严密。
7.4.12风帽的滴水盘、滴水槽安装应牢固,不得渗漏。凝结水应引流到指定的位置。
7.4.13自动排气活门安装,活门的重锤必须垂直向下,其开启方向应与排气方向相一致。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2043 —97
8.2.14通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8.5.3现场组装的空调机组,应做漏风量测试。
空调机组静压力 700Pa时,漏风率不应大于 3%;用于空气净化系统的机组,静压应为1000Pa,当室内洁净度低于1000级时,漏风率不应大于2%;洁净度高于或等于 1000级时,漏风率不应大于 1%。
8.6.显风冷分体与整体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体式室外机组和风冷整体式机组的安装,周边空间除应满足冷却凤循环要求外,尚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内机组安装应位置正确,目测应呈水平,冷凝水排放应畅通;
(3)制冷剂管道连接必须严密无渗漏;
(4)管道穿过的墙孔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
8.9.4安装二级生物安全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搬运时严禁横倒和碰撞。安装位置必须按设计要求。
(2)柜的周边必须留有维修空间,排风过滤器更换口方向应满足操作需要。
8.9.5生物安全柜在每次安装、移动后应进行现场试验,当设计无规定时,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l)必须对所有接缝(包括柜与地面的接缝)进行密封处理;
(2)柜缝进行密封处理后,应进行压力渗漏试验,高效空气过滤器的渗漏试验、操作口负压试验、操作区及操作口气流速度试验、洗涤盆漏水程度试验以及接地装置的接地线路电阻试验。
8.10.3电加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应有良好的接地。连接电加热器前后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2)电加热器固定在钢板的构架上时,应采用不燃绝热材料作绝热层。外露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3)电加热器必须在通风情况下才能通电使用。电加热器与通风机启闭装置应联锁。
9.2.4活塞式制冷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安装的活塞式制冷机组,其机身纵、横向水平度允许偏差为0.2/1000,测量部位应在主轴外露部分或其它基准面上,对于有公共底座的冷水机组,应按主机结构选择适当位置作基准面;
(2)制冷设备的拆卸和清洗:
(a)用油封的活塞式制冷机,如在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机体无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可仅拆卸缸盖、活塞,气缸内壁、吸排气阀、曲轴箱等均应清洗干净,油系统应畅通,检查紧固件是否牢固,并更换曲轴箱的润滑油,如在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外,或机体有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则必须全面检查,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拆洗装配,调整各部位间隙,并做好记录;
(b)充人保护气体的机组在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和氮封压力无变化的情况下,不作内部清洗,仅作外表擦洗,如需清洗时,严禁混入水汽;
(c )制冷系统中的浮球阀和过滤器均应检查和清洗。
(3)制冷机的辅助设备,单体安装前必须吹污,并保持内壁清洁。
承受压力的辅助设备,应在制造厂进行强度试验,并具有合格证,在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设备无损伤和锈蚀现象条件下,可不做强度试验。
(4)辅助设备的安装:
(a)辅助设备安装位置应正确,各管口必须畅通;
(b)立式设备的垂直度,卧式设备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均为1/1000;
(c )卧式冷凝器、管壳式蒸发器和贮液器,应坡向集油的一端,其倾斜度为 1/100O~2/1000;
(d)贮液器及洗涤式油氨分离器的进液口均应低于冷凝器的出液日。
(5)直接膨胀表面式冷却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安装时空气与制冷剂应呈逆向流动。冷却器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冷凝水排除应畅通。
(6)卧式及组合式冷凝器、贮液器在室外露天布置时,应有遮阳与防冻措施。
9.2.10冷却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却塔安装应平稳,地脚螺栓的固定应牢固。
(2)冷却塔的出水管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布水均匀。有转动布水器的冷却塔,其转动部分必须灵活,喷水出口直向下与水平呈30度夹角,且方向一致,不应垂直向下。
(3)玻璃钢冷却塔和用塑料制品作填料的冷却塔,安装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9.3.4制冷剂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安全阀放空管末端宜做成形或形,排放口应朝向安全地带。安全阀与设备间若设关断阀门,在运转中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予铅封。
9.3.5氨系统管道不得采用铜管,管内不得镀锌,系统中的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用铜制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
9.3.6冷冻水(载冷剂)系统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管道安装前必须将管内的污物及锈蚀清除干净;安装停顿期间对管道开口应采取封闭保护措施。
(5)管道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最低不小于0.6mpa。水压试验时,在10min内,压力下降不大于0.02mpa,且外观检查不漏为合格。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97
9.4.7制冷系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式制冷系统应进行系统吹污,压力应取0.6MPa,介质应采用干燥空气,氟利昂系统可用情性气体,用布检查,5min无污物为合格。吹污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除安全阀外)
(2)系统气密性试验应按表9.4.7的试验压力保持24h,前6h压力下降不应大于0.03MPa,后18h除去因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误差外,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3)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氨系统不应高于8kPa,氟利昂系统不应高于53kPa,保持24h,氨系统压力以无变化为合格;氟利昂系统压力回升不应大于0.53kPa。离心式制冷机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4)活塞式制冷机充注制冷剂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充注适量制冷剂,氨系统加压到0.1~0.2MPa,用酚酞试纸检漏。氟利昂系统加压到0.2~0.3mpa,用卤素喷灯或卤素检漏仪检漏,无渗漏时,再按技术文件规定继续加液。充注时应防止吸入空气和杂质,严禁用高于40℃的温水或其它方法对钢瓶加热。
11.1.3净化系统的绝热工程不得采用易产尘的材料(如玻璃纤维、短纤维矿棉等)。
11.2.3电加热器前后800m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1.3.2管道穿墙、穿楼板套管处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软、散绝热材料填实。
11.3.3管道绝热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制品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粘贴应牢固,铺设平整,绑扎紧密,无滑动、松弛、断裂现象。
(2)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之间的缝隙,保温不应大于5mm,保冷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当绝热层厚度大于100mm时,绝热层应分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3)硬质或半硬质管壳应用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捆扎,其间距为300~350mm,且每节至少捆扎两道。
(4)用松散及软质材料作绝热层,应按规定的容重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其纵横连接不应有空隙。
11.3.6管道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折皱、裂缝等缺陷;
(2)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塔缝口应朝向低端,纵向搭缝应在管道的侧面;
(3)卷材作防潮层时,可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牢固粘贴在隔热层上,卷材的搭接宽度直为 30~ 50mm;
(4)油毡纸作防潮层时,可用包卷的方式包扎,搭接宽厚宜为50~60mm。
12.2.1通风机试运转,运转前必须加上适度的润滑油,并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碰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在额定转速下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2h。
试运转应无异常振动,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对℃;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12.3.1系统联动试运转应在通风与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和风管系统漏风量测定合格后进行。系统联动试运转时,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必须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8施工安全要求
8.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88
2.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1.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手表3.1.2所列数值。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理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2.且对达不到3.1.2至3.1.4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3.2.2对3.2.1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3.2.3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钱引出。
4.1.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享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4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2.1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沙十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4.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度 ,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20V的自力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7.1.13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7.1.1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7.2.1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7.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O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IS。
7.2.14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项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7.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人
7.3.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1.1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4.2.1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4.3.7和7.2.9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8.2.6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O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 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眼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8.5.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9.1.且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1.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9.1.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9.2.2一般场所直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8.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
2.0.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0.2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0.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2.0.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0.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拥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都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 30cm长的L 50 X 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lmm螺栓与竹、木杆件检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 80 X 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对象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末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 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 ~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O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檔。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 x 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项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行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桃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措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2.7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 .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对象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采用 #(48~51) X 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它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治不应小于lm,堆放高
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对象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信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项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0.5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8.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86
1.0.3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1.0.4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1.0.6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1.0.9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1.0.12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1.0.15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0.16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0.17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2.198kPa以上工作压力的低压蒸汽锅炉,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后,方准使用。
2.2.16低压蒸气锅炉运行中,不得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种阀门,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捻缝、焊接、锤击以及拧紧入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3.1.4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点。
3.1.5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
3.4.13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4.1.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9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0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对象。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4.1 .11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2.5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4.2.8履带式起重机如必须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并要求行走道路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9履带式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2.11履带式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其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加固。通过铁路、地面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4.3.14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不得超过50 cm,并挂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3.16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以及堆放对象。
4.4.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在队(组)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5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4.4.6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4.32塔式机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项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4.4.34塔式机重机顶升作业,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4.4.35塔式机重机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4.6.9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车间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4.12.9建筑施工电梯安装在建筑物内部并道中间时,必须在全行程范围井壁四周搭设封闭屏障。装设在阴暗处或夜班作业的电梯,必须在全行程上装设足够的照明和明亮的层站编号标志灯具。
4.12. 11建筑施工电梯的安装和拆卸必须在专业人员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后,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座和附壁支座以及电梯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进行试运转。经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4.12.19建筑施工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限位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正常操纵按钮的使用。
5.1.4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lm距离以内作业。
5.1.5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取得密切联系,确保安全生产。
5.2.15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lm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5.4.10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行启动。
5.4.15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及爆炸等物品。
5.8.2电动凿岩机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5.9.4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9.8风动凿岩机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不准钻孔。
5.13.8严禁在通风机和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对象。
6.2.2载重汽车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必须搭人时,人所在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3载重汽车装载易燃品、危险品或爆炸品时应按“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6.3.5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
6.3.6自卸汽车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4.9拖车组(全挂、半挂)上下坡道时,均应提前换低速档,避免中途换档和紧急制动。严禁下坡脱档滑行。
6.5.3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5.4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
6.5.6油罐车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7.4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坐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严禁有人乘坐在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
6.8.6机动翻斗车严禁翻斗内载人。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驶或作平土作业。
6.11.5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燃的仓库内作业。
6.11.6叉车严禁叉齿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操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7.1.3桩机周围5m以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外监视。
7.1.6用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拉绳,起吊2.5m以外的混凝土预制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7.1.7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1.13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在雷电交作时,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7.4.9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7.8.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7.5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
8.7.9混凝土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9.5.2钢筋冷拉机冷技场地在两端地锚外测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10.11.5电动吊篮在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10.12.4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11.1.2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应备有齐全可靠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油、棉纱等易燃品。
11.2.2木工带锯机作业中,操作人员应站在带锯机的两侧,跑车开动后,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不准站人,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跑车。
13.4.3卷板机被创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14.1.3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4.1.4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14.1.5焊接铜、铝、锌、锡、铅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14.1.6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4.1.8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14.1.9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如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14.1.10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奥姆。
14.1.15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14.10.4电石的贮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14.10.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消毁。
14.10.16气焊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