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思考】---续上回,这也能进缉私?

不久前吧,海关一大叔跟我说:关务一思考海关就发笑。哎嘿,当时就觉得这话咋这么耳熟呢?直到所有的灯都熄灭了---才想起: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喔---我想去成都的街头走一走----

天马行空终须归来,废话少说,又不是要凑满800字作文是吧?

话说上周我们发布了一把辛酸泪,也收到了很多关务同仁的反馈,刚刚看了一下调查结果,很紧张很激动---也有点---无语。

先看调查结果,再说一个常见错误的缉私案例,再重申一下到底该咋报!

这个调查结果就不用分析啥了吧,申明一下:以上调查仅说明现象,绝不代表任何立场,仅供诸位同仁参考!

我们还是说案例吧(新鲜热乎的案例):

当事人:浙江科博达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桂华,企业编码:3304963684。
地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东路1229号。
经查明,2016年9月13日,当事人在C29085151689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223320161339102531号报关单项下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镇流器20160个,总金额446886.72美元,当事人经返工、检验上述商品全部合格后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复出口。2016年10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返工、检验合格后的20160个镇流器在上述手册下的223320160839969658号报关单项下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申报的监管方式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成品返工仓库作业流转记录、入库检验报告、返工作业指导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看到了么?以上蓝色为证据!证据,证据,证据,都是证据!

当事人在223320160839969658号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7月17日

2017年7月17日是什么时候?就是上周的上周!我就问你怕不怕?

那么,我们又该怎么报?

1.进料成品退换进来,进料成品退换出去

2.进料成品退换进来,内销征税后,一般贸易出去

3.进料成品退换进来,内销征税后,卖废品哟------

如果海关还要这个啥子证明怎么办?

1.南京海关辖区,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9号公告打印去

2.上海海关辖区,看图

3.其他关区,按照以上两个套路走吧,祝您好运!

重点就两个:1.怎么来,怎么去;2.一言不合请补税!

如果已经报错了怎么办?

打开稽查条例,找到主动披露条款,向贵公司辖区海关申请主动披露,提供相关证明争取宽大处理,稽查部门有结论后会将主动披露情况通知到通关部门:删改单

最后本公众号可以留言了,辣么,说出你的故事?

我在等你哟

我们时刻关注变化,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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