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税修正案的学习

个税修正案通过后,我们要组织学习,及时在员工工资收入中体现,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国家给予的政策优惠,严肃执行国家政策。

从本月起,受益于个税改革释放的红利,根据新政,月薪5000元及以下的,不用纳税。较之以前,月薪5000元的,月减税45元;月薪6000元的,月减税115元;月薪7000元的,月减税185元;月薪8000元的,月减税约255元;月薪9000元的,月减税355元;月薪10000元的,月减税455元;月薪15000元的,月减税1080元;月薪20000元的,月减税153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此表摘录自“注册会计师”)

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新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我们HR在工资条上也要及时修正相关内容。

至于这之间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咨询相应的政府部门,并和同行多交流,及时执行国家政策。我先和大家探讨一下,9月工资10月发,10月工资9月提前发,这两个问题个税到底怎么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纳税人在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对纳税人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可以理解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10月1日率先执行个税新政部分优惠政策最早出自个税修正案,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明确地界定了享受个税5000元扣除的时间区间和对象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酬所得”,即纳税人在这个时间区间内从事本职工作的劳动报酬,可以率先享受个税新政的优惠政策,压根就没有提9月份工资的事,也跟9月份工资的发放、申报和纳税无关,这次税改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才能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隶属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不能享受。而且大家都比较清楚的是,我们9月份的工资发放虽然是在10月份,但实际是发9月份的工资,在税务系统内我们的报税仍然是按3500扣缴报税的。

至于其他渠道或网上的其他解释,我以为还是要以国家政策和税务系统的解答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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