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扣除的填报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可以预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加计扣除部分,在预缴时不能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附件,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享受。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附件1中,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24行“三、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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