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分割对外债权40多万,女方:钱是我女婿的,男方无权得到

作者:蒋峰
本案的男方是佟某,是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女方芮某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男方比女方年龄大15岁。双方属于再婚夫妻。2004年9月结婚,两人离婚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芮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出借了大额现金。芮某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确定的债权合计有404446元。作为男方佟某提出了分割这个债权的诉讼请求,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

一、本案当事人

1、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佟某,男,1958年出生,

2、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芮某,女,1963年出生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芮某给付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被分割的隐藏家庭财产290532元和134000元,合计424532.00元;

2、依法分割在2017年11月6日离婚时遗漏的14万元。

三、芮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

1、依法要求分割芮某与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被分割的财产,即佟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共计135173.02元。

四、佟某提起上诉。

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依法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五、佟某向内蒙古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内蒙古高级法院决定再审。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

2、驳回反诉原告芮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法院再审: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某民再53号民事判决、(2019)内某民终71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

2、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芮某的反诉请求;

3、佟某对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内某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134000元债权和270446元债权享有一半份额;

4、驳回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法律事实

1、佟某2017年10月份实发工资为5970.70元。2017年10月20日,佟某的中国工商银行扎鲁特旗文行存款余额为10615.00元。

2、芮某2011年11月份合计工资为2755.00元,截止2017年10月25日在扎鲁特旗信用社卡号尾号为0319的工资卡内余额为1743.53元和截止2017年10月8日在工商银行扎鲁特旗支行尾号为8649的工资卡余额为3.68元。

3、佟某于2018年退休。

4、2018年4月19日,佟某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扎鲁特旗管理部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12万元,于2018年9月3日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15173.02元,共计135173.02元后销户。

5、2011年5月3日,芮某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扎鲁特旗管理部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4350.54元后销户。

6、2017年11月7日,芮某给付佟某楼房及车库折价款260000元。该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内某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芮某对魏某及梁某静享有的134000元的债权尚未执行。

7、该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内某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芮某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张某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由法院判决(270446元),但现在尚未执行。

8、该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内某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佟某、芮某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已明确了双方的共有财产为房屋1间、车库1间、存款及债权,但对存款及债权的数额并没有确认。

9、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张某娥因其姐姐周转资金向芮某借款,并为芮某出具一枚258800元借据,注明借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3日。芮某多次索要此款,张某娥未偿还。该院判决:由张某娥偿还芮某借款258800元及利息11646元,合计270446元。在该案中,债务人张某娥辩称借款是多年积累的,于2017年11月23日偿还了芮某5万元,剩下的258800元出具了借条。芮某在民事起诉状中亦称张某娥向其借款258800元系多年累积所欠。芮某的代理人在民事答辩状中也认可2017年11月23日是催要借款时间和重新出具借条时间。

10、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魏某、梁某静于2015年1月10日向芮某借款10万元,利息34000元,合计134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魏某、梁某静于2018年11月20日前给付芮某欠款10万元。如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给付134000元及从借据形成(2018年6月20日)起按月利息2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八、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女方)出借的本息404446元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九、评析

一、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广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了特殊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夫妻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范围的不同,共同财产制,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在我国专门指夫妻婚后的所得共同制。

狭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共有制。

2、夫妻共同财产,可分为婚姻住所、资本型财产、普通财产、未来可预期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在我国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全部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按规定有以下几种:

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到的收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款、发给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

3、家庭财产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组成。个人财产分为几种:

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a、约定优先原则。只要没有欺诈、胁迫或有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有损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就要承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b、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讲究男女平等。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

c、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一般来说,对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的女性,应适当多分财产,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对随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也要从物质上给予适当的帮助和照顾。

d、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就是说分割财产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的最大的经济效益。

e、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原则适用于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

f、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途径得到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追缴。

5、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几种:

a、实物分割:在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前提下,对实物进行分割。

b、价金分割:是指将夫妻共有财产变卖后,夫妻双方分割变卖所得的价金。

c、价值补偿:是指财产分割时,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财产,另一方得到相当于此财物一半价格的补偿价金。

二、结合本案作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的男方是佟某,是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女方芮某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男方比女方年龄大15岁。双方属于再婚夫妻。

第二个方面:2004年9月结婚,两人离婚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

第三个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对外出借的现金及利息合计有404446元。芮某称这些本金来源于她的女婿高某,涉案借款的来源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两笔债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2、本案审理中,佟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某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2018)内某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及诉状等相关材料。

3、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29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发生在芮某与佟某婚姻存续期间。

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某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出具借条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债务人张某娥辩称该借款是多年积累的,于2017年11月23日偿还了芮某5万元,剩下的258800元出具了借条。芮某在民事起诉状中亦称张某娥向其借款258800元系多年累积所欠;芮某的代理人在民事答辩状中也认可2017年11月23日是催要借款时间和重新出具借条时间,与张某娥的辩称意见互相印证。

5、据此,认定上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发生在芮某与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6、芮某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并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拟证明诉争两笔借款的实际债权人为高某,因证人与芮某均为亲戚关系,与上述两案判决认定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与芮某主张的事实亦不一致,且在民间借贷纠纷另案中对芮某的债权人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

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综合以上,芮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个方面:一审和二审法院的理由:对于佟某主张的要求芮某给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被分割的财产290532元和13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佟某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故对佟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分析:一审和二审法院有意不谈已生效的两份法律文书的证明作用。这个男方佟某已经举出了有效证据。不须再举证。问题是女方要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拿出有效证据。女方并没有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应让女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个方面:对于佟某主张的要求芮某依法分割在2017年11月6日离婚时遗漏存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

因佟某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芮某辩称该笔存款已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对佟某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五个方面:对于芮某主张的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被分割的佟某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135173.02元的反诉请求。

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芮某主张的佟某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135173.02元中包含佟某个人财产。因此,芮某只能主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分割,但芮某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芮某主张的,不予支持。

正确理解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