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马上四月了,这11个出口退税相关事项,你都清楚吗?

为帮助出口企业财务准确把握出口退税相关政策措施,淡然退税结合出口退税相关文件,从实操角度,对出口退税相关办理期限梳理了一下,希望对外贸小伙伴们有所帮助。以下仅供参考,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20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21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齐出口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以申报。

【点评】上面关于申报期限的描述,看着有点绕。出现此种描述的原因是目前并没有政策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间”,有的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超期也可以申报”。不要太纠结上面的描述,清楚超期也可以申报即可。实操中,超期申报税务机关可能会核查出口企业的收汇资料,出口企业应尽早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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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20年度出口的货物,没有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应于2021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在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后,也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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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口退税货物,未收汇如何处理?

三、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2020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办理免税申报。因为种种原因出口退税调整为出口免税的,应于确认调整的次月申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需要企业自主备案,留存被查,备案资料如下: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属于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
免税收入对应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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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免税不退税)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及涉税处理的注意事项

四、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2020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出口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出口征税货物所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选择'抵扣勾选”,进项应参与抵扣。属于原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不退税收入转征税的情形,如原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参与抵扣,应及时操作误勾或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收入和出口征税收入原材料进项税额都应参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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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及涉税处理注意事项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2020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申请开具。
如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截止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简言之:只有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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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业务如何操作?收汇、出口退税和账务如何处理?

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七、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2020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核销手续的,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作废了未按期申报需要征税处理的规定,但出口企业也应及时申报。

八、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20年度在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办理税务进料加工核销。未在4月20日前核销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待核销后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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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是怎么回事?如何操作?注意什么?

九、出口卷烟免税核销 

 十、单证备案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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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检查通知,学习单证备案的注意事项

十一、关于出口收汇

出口退税和收汇是挂钩的,出口企业管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可以先申报出口退税,但是需要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四类企业或其他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需要收汇或办理出口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申报退税。
没有收汇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文规定的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出口货物是不能退税的,适用免税政策。下面通过3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最新的实操口径吧!

案例1

淡然退税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2020年8月28日出口货物一批,金额为10万美元,合同约定2021年1月6日外商付款。2020年9月1日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退税勾选确认,10月15对该票货物申报了出口退税。

解析:本案例淡然退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电子信息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按规定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即可。

案例2

淡然退税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2020年8月28日出口货物一批,金额为10万美元,合同约定2021年1月6日外商付款。2020年9月1日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退税勾选确认,2021年1月8日收到外商付的货款,1月11日对该票货物申报了出口退税。
解析:淡然退税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录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也就是说,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故淡然退税收汇后对该票货物申报了出口退税。

案例3

淡然退税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三类),2020年8月28日出口货物一批,金额为10万美元,合同约定2021年4月15日外商付款。2020年9月1日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退税勾选确认。10月15日对该票货物申报了出口退税。
2021年4月12日外商告知资金紧张,货款将在6月6日支付。淡然退税4月15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将该票货物退税款交回,并在退税系统中对该票货物的申报数据做了冲减。6月8日收到货款后,淡然退税重新对该票货物进行了退税申报。
解析:目前关于出口收汇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故出口企业还应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手续。有变化的是未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的,后期收汇后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结语:上述案例中收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企业案例3中负数冲减原退税申报数据即可,不需要返还已退税款,不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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