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游戏版权?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像极了《后宫甄嬛传》里的四阿哥,开蒙晚,发展快。
1999年春天,曾有有23家已开通网站的新闻媒体齐聚北京,对商业网站肆意盗用它们的新闻内容的做法表达了强烈不满。会上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约定不属于这个公约的其它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需经授权且付费。
这是早年互联网人对于版权问题做出的初步探索。
20年过去了,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依旧让人头疼,而其涉猎的范围已从新闻扩散到了其他不同的维度。游戏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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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是互联网发展的衍生品,其运营商和开发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早年的法律并没能提供它应有的保护。
早在2014年11月24日,网易就曾因《梦幻西游2》的直播版权问题和YY对簿公堂。网易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网易的《梦幻西游2》,损害其合法权利。
自此开始,国内第一场游戏直播侵权案便开启了长达三年的拉锯战,到了2017年11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网易胜诉,法院判决YY直播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
虽然其后,双方均不服判决,网易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而华多公司认为并未构成侵权,因而再次提起上诉。从一审的态度来看,游戏运营方对于游戏直播确有版权。
游戏直播的兴起,厂商对于自家游戏的相关版权逐渐重视了起来,我国在作品独创性认定上缺乏统一有效标准以及网络游戏直播行业主体复杂,导致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存在法律保护上的困境。面对这些新出现的事物,法律也需要时间去探索和讨论。
02
在游戏行业风生水起的腾讯,成为了被侵权的重点对象。日前,对于两起腾讯起诉头条侵害版权的案子,法院都做出了裁定。
5月30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及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裁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今日头条”APP、toutiaoimg.cn域名传播(以非直播方式)带有“王者荣耀”名称的《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
5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公司针对《英雄联盟》游戏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要求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及网页端(live.ixigua.com)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同时,要求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今日头条”APP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
侵权的重点,直指如今火爆的短视频和直播领域。
为什么直播、录播等涉及游戏视频内容的行为会牵扯到版权?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法律中对游戏内容的归类:类电作品。简单理解,就是视频传播的游戏画面内容可以视为类电影作品。
游戏产品作为类电影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侵犯著作权和普通的兴趣分享传播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腾讯和头条就因为《王者荣耀》有过一轮过招:
去年,“西瓜视频”App公布了一则《西瓜直播达人招募》公告,注明游戏类招募方向包括腾讯旗下的《王者荣耀》;11月,腾讯以西瓜视频的《西瓜直播达人招募》公告中有《王者荣耀》,侵犯了其著作权以及形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西瓜视频”App中招募、组织游戏主播直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未获得授权许可,涉嫌侵犯《王者荣耀》著作权。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行为损害了腾讯权益,攫取《王者荣耀》游戏的直播市场和用户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需立即停止《王者荣耀》游戏直播。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曾指出,主播如果是出于非商业性质的展示游戏水平等的传播,那么这属于合理使用。但游戏高手的直播,如果长年累月的展示游戏画面来获得报酬,这就是商业行为,如果未和版权方商议,则会涉及侵权,版权方拥有维权的权利。
头条平台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王者荣耀录制视频,就会构成侵权。此前,不论是游戏直播禁令、还是游戏录制视频禁令,均证实了国家法律体系,对游戏产品著作权的保护态度和立场。
03
其实从长远的角度看,短视频、直播这类新的媒介形式,对于游戏的传播和游戏产业的发展,无疑是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只是在互联网著作权还没有完全明晰的今天,如何理清游戏厂商和各平台之间的权利关系,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从游戏及短视频市场的长远发展看,游戏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与繁荣不能依靠违法手段或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来实现。今日头条作为短视频行业的领军品牌,理应对这个问题有所重视。
针对上述的几宗案例,腾讯维权的目的也很明确,旨在打击出于商业获利目的侵权传播腾讯游戏版权内容的平台方,维护版权秩序和正当的行业竞争秩序,为游戏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好尊重知识产权的秩序基础。
互联网+在各领域的逐步深入,会有越来越多、形式多样的新型作品诞生,这些新型作品往往与新技术的趋势以及新行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法律上我们应该积极地对这些作品予以认定,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帮助技术的创新和朝阳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