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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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对于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此前,根据国家卫生部2007年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近些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环境的变化,国家卫健委也开始要求各省市开始推广长期处方服务的试点。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长处方服务,而各地也先后启动试点,包括上海、北京、深圳和浙江等。
同年,上海市人社局和原市卫计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本市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社区自主规定可配长处方药品,处方期限1~2个月。
此后,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2020年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规定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2020年9月,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针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长处方管理。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