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原创】互联网平台使用权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实操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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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智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互联网+教育行业,某公办学校购买汇智公司教育平台使用权1年,使用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 年8月31日。
使用权费用含税1.272万元,税率为6%。7月5日合同签署并归档。合同约定,公办学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汇智公司财务人员在8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272万元。并于8月7日收到款项。
一
一次性开票并确认收入
解析:先开具发票的,就应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需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
一)从税务角度出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即确认收入。
1、8月1日:
借: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072 万元
2、8月7日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1.272万元
贷: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二)处理的优缺点:
1、优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与利润表收入一致。
2、缺点: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受益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分摊。
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还不能确认收入。
二
一次性开票并分期确认收入
一)帐务处理如下:
1、合同签约日(7月5日),实操中考虑到,客户可能不需要发票,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又为独立不同部门,易发生收到款后才发现未在所属会计期内确认收入。
在7月5日合同签约日:
借:应收账款-XX学校 1.272万元
贷:预收账款 1.272万元
2、8月1日按全部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预收账款0.07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072 万元
3、8月7日收到全部款项 :
借: 银行存款 1.272万元
贷: 应收账款 1.272万元
4、合同受益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公司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摊计入各期收入,分摊12个月,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每月分别从预收账款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0.1万元,共计确认收入1.2万元。
借:预收账款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0.1万元
二)处理的优缺点:
1、优点:
①发生实质经济利益的合同均入账。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金部分和金税盘开票系统匹配。
②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受益期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分摊。
2、缺点:
①预收账款视同为过渡科目,期末核算时需与应收账款抵消。
②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含税收入,与会计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无法匹配,建议这种处理方式,应联系专管员并解释说明。
三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企业所得税选择按权责发生制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入,则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若选择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019年度纳税调减0.9万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0.9万元。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及举例可见,一次性取得一年服务收入,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提醒各位财务朋友在实务操作中注意区分。
四
政策依据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
作者介绍
陈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