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这些亮点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前沿观察】
原标题: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这些亮点
任国友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于9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经历了2009、2014和2021年三次修改,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完善了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安全健康的制度设计,明确了高危行业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新制度、新要求,强化了责任主体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新体系、新机制,将成为保障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利器。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提出通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同时,还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规定。
第一,首次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这一修法规定是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制度,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报告。
第二,首次提出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和行为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此条款加大了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三,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此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氛围,从整体上提升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第四,首次强制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这将有助于降低职工,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职工职业伤害风险。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新的风险不断涌现,此次修法将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首先,强化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此次修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强化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其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将“三个必须”入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此外,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此次修法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始终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作者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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