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动态 | 强监管背景下地方科技金融创新是否成为伪命题?
编者按: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国家对金融实施强监管政策,各地都在严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否会打击到科技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强监管背景下的地方科技金融创新是否成为了一个伪命题?笔者结合对科技金融理论及其体系的长期研究,认为金融强监管政策的实施和地方科技金融创新的目的其实殊途同归,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科技金融体系内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探讨地方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以及当前形势下地方科技金融创新的能为与不能为。
一、科技金融创新究竟是什么
“科技金融”,作为上世纪80、90年代才开始在中国政府公文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我国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实践中,对科技创新领域资金投入与金融相关服务的归纳式总结。科技和金融的结合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方式,是催化创新经济的重要战略举措。从理论上看,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具有双向性,即产生“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两种结果,“科技金融”专指金融对科技的服务,可以理解为一种产业金融;“金融科技”专指科技对金融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高技术服务业。我们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资源综合配置与创新服务,是实现科技与金融更加紧密结合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安排。从资本供给来看,政府的财政投入与市场化金融机构、各类资本及其投资主体的科技类投资服务都是科技创新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科技金融体系是政府和市场为满足科技创新主体的资金需求,围绕创新链设置的一系列财政与金融制度安排,包括科技金融工作和科技金融服务两大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金融创新旨在满足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的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需求,包括金融制度、业务、组织、市场创新等,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金融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和市场都是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图1:科技金融创新体系
通过构建一个四象限模型对各种科技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系统性分析(如图1)可见:政府既是集科技金融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机构于一体的综合型参与主体,又是科技金融市场的引导者和调控者,在科技金融创新活动中通过主导各项科技金融工作来发挥作用;市场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主导科技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中各类金融主体及中介机构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更好地服务和激励科技创新活动。
在科技金融创新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了一种互补互促的关系。各类市场主体为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型科技金融服务,极力推动科技创新以及财政科技投入与管理方式改革;政府则通过“规则”、“规范”、“信念”和“组织”等制度要素的结构化,建立与完善科技金融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在开展具体的科技金融工作过程中,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来弥补市场在创新活动中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科技金融创新主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创新的主体以市场为主,在政府的财政资金引导和相关政策扶持下,市场主体的科技金融创新日益活跃,体现在第二、三象限,而政府部门的财政科技投入与管理方式改革相对滞后或进展缓慢。二是创新的热点集中在金融领域,主要包括政府引导基金、科技信贷、科技担保、风险投资、新三板等,体现在第一、二象限,而在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领域相应的制度创新尚未破题。
科技金融创新对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有着重要的作用,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而现阶段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强监管行为,目的在于“打扫干净房子好请客”。打扫干净屋子就是充分整治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乱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套利投机等违法行为。请客就是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金融开放,吸引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科技金融创新与金融强监管有着共同的目标,二者在本质上殊途同归,只要理顺科技金融创新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切实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强监管背景下地方政府对于科技金融创新的政策供给仍可大有作为。
二、地方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应遵循什么逻辑
如上所述,政府是集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机构于一体的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制定科技金融相关的规划、法律和优惠政策,是科技金融市场的引导者和调控者,在科技金融创新活动中主导科技金融工作。在具体的职能分工方面,地方科技金融创新应更多地依靠科技主管部门的引导,金融风险防控则主要依靠中央派驻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而言,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通过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财政科技投入方式转变,在以下四个方面发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一)科技信用:解决科技与金融的信息不对称
除了轻资产、高风险、无抵押等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其实科技企业难以获得信贷支持的核心症结在于科技与金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评价机制缺失问题。由于科技企业处于创新的最前沿,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属于相关专业领域的小众知识成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进行差异化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的首要障碍,因此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信用成为市场失灵的环节。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开科研项目与创新企业扶持政策的信息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背书,在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搭建起信用桥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科技保险:分散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
科技保险(Technology Insurance)是完善市场化科技风险互助和转移机制的科技与保险跨行业、跨领域的创新融合产物。作为科技部与保监会共同认定的涉及科技创新活动的保险品种,科技保险实则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能够有效分散企业在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市场推广、新商业模式验证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保护和激发科技创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以与保监局联合推动科技保险的险种创新,在不断扩大科技企业常规风险保险产品应用范围,提供基础的风险保障产品之外,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发适合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的新险种,完善科技保险产品设计、探索灵活的保费支付机制,着力打造“政、保、金、介、企”五位一体的科技保险生态圈,为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保驾护航。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不但可以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是主板及创业板市场的蓄水池。对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风投机构来说,场外市场的发展即为投资项目的价值发现提供了帮助,又有效拓展了风险投资企业上市退出渠道。我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新三板市场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构成。目前,各地积极探索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运营模式,其中前海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以证券公司为主导、公司化运作的“前海模式”是我国科技金融市场机制的一大创新。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
同时,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符合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特点,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样性需求。各地设立的多家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为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利通道。我国的技术交易目前已经摆脱了交易标的单一的困境,发展成为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的交易;交易方式也从单一协议转让,发展到可供不同类型项目交易的多种竞价交易方式,形成了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及成长性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市场特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弥补了证券市场未能覆盖的交易品种,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以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支持,成为创业投资资本发现优秀投资项目的重要市场平台。
(四)天使/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通过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直接介入风险较高的科技金融服务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育科技金融市场。在风险投资市场培育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具有战略性、管理性、杠杆性以及引导性的功能,通过注资增信和适当让利,吸引机构投资者资金、民间资本、国外资本等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撬动社会资金支持新兴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如宁波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打造天使之城,截至2017年底共与220个天使投资机构或投资人开展了合作投资,累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19.3亿元,基金放大效应达到11.5倍。
同时,政府还需制定引导基金参股份额退出机制,简化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流程。 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约定了管理人实现回购条件前提下,以本金+存款利率的价格向子基金管理人让利回购的退出方式,从而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基金不与市场争利的公益性价值。
三、强监管下地方科技金融创新的能为与不能为
(一)能为之一:多视角做好优质科技企业的增信
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帮助金融机构做好科技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从资质认定、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等多角度出发,为优质科技企业做好增信服务。如中关村推出的“瞪羚计划”,即以企业的信用自律为基础,支持企业进行专业的信用评级,鼓励担保机构与银行为信用好、成长性好的“瞪羚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降低融资担保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审批速度。同时,通过建立由担保公司、企业信用促进会、商业银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组成的企业信贷融资促进平台,实施“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政策引导、中介服务支持”等举措,做好科技企业的增信服务。
图2:长沙高新区“信用麓谷”建设内容
再如,长沙高新区积极打造企业征信评级平台,致力于“以信用促融资”。以高新区企业信用体系为核心,融合大数据征信及创新型风险评估模型,建设“信用麓谷”企业服务平台,引导园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使用信用报告。目前“信用麓谷”合作的金融机构达12家,金融产品申请数和融资需求发布数已达200余条,在平台发布的金融产品达到30个。高新区与金融机构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已达3200余次,通过平台支撑的中小企业纯信用贷款累计达5亿元(181笔)。
(二)能为之二:多方合力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当前强监管的重点在于切断在金融体系内空转的资金链,避免金融资源脱实向虚。在此形势下,地方政府可推进不同金融机构通过联合推动科技金融创新调整合作方向,包括开展投贷联动、保证保险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跨界合作,形成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的合力。如上海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贷联动试点业务发展,2017年投贷联动项下贷款存量家数315家,增长率为72.13%;贷款余额60.90亿元,增长率为133.06%。青岛推出“政银保”产品,引入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专项资金、保险、银行三方按照4:4:2比例共同分担风险,为“轻资产,无抵押”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三)不能为:严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红线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在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打击“两非”等涉及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的具体领域严守红线,保持强监管的高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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