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解决了生活中的哪些痛点?
导语
3月27日下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本文作者丨王玉臣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新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很接地气,解决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不少痛点,极可能是“眼下最好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为选聘解聘物业公司解决了最大的难题,不需要再专门成立业委会,只需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即可,这是一个极大的创新。
遇到物业公司很差劲的小区都特别想把物业公司给换了,但是一提更换物业公司,就会遇到一个很难跨越的横沟——成立业委会。如果不成立业委会,要想换物业公司,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成立过业委会,或者试图成立过业委会的业主们都知道,要想成立一个业委会需要耗费极大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往往成立不起来。且不说各种干扰不少,能把人数凑齐都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小区,业主代表们用了大半年的时间,都没能凑够三分之一的人数。而现在终于可以不用非要成立业委会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即可。无疑给很多渴望解聘老物业的小区打开了一扇大门!
第二,对已被解聘,但拒不退出的老物业公司制定了罚则。
很多的老物业公司被更换下来,都可能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我以前就遇到过好几起这样的案子,新老物业公司在小区对峙,打的不可开交。
而有的老物业公司即使退出了,但是拒绝办理档案移交,拒绝办理账目交接,给后来的物业公司带来极大的麻烦,也给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很大的麻烦,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即使后来通过诉讼的方式,很多时候也很难去制约。
而新条例规定了,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可以对拒不退出小区的,处以每日1万元的罚款。每日一万元,这个处罚无疑具有不小的杀伤力,再有老物业不退出,就要好好掂量掂量了。
第三,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限定了最长时间为2年。
大家都知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内容往往是极为“霸王的”,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又往往是开发商的关联公司,有不少是很牛气的,收费高,服务却跟不上。
有了最长2年的限制,就算2年届满再续签,不换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也得好好掂量掂量自己的服务了。
当然,它的亮点远不止上述三点,但是这三点无疑给广大业主们带来的实惠是最多的。
排版编辑丨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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