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问答100(三)
建筑工程是很庞大的一个类目,中间有很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体,甚至决定了整个工程项目的走向。所以的工程前期的风险规避以及过程中的应急处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今天,我们继续聊聊建筑工程里的法律问题。
Q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Q
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Q
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若可以调整,则加上变更费用。
Q
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Q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Q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Q
我准备去参加一个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但是还没有开始招投标就已经定了建设单位?
答:需要鉴别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Q
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答:内部承包行为不同于挂靠。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相关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1)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2)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Q
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实务中界定小型建筑工程的标准是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这个标准来自于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若是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Q
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外墙保温涂料设计算的,洽商后涂料为改用真石漆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工程量是否允许变化?
答: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具体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本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Q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现在一方又起诉要求重新结算?
答:首先得确认工程竣工是否验收合格?若否,得先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结算协议无效或者撤销,才能要求重新结算。
Q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Q
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在施工合同中,一般对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没有约定的,一般视为职务行为。
Q
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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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Cerise
图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