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执行人享有判决确定的债权,可代位申请执行!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区分“执行到期债权”和“代位申请执行”两种执行制度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根据民诉法解释501条相关规定,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债权,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作出相应处理。

2.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债权,不适用“执行到期债权”制度。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申请执行人可代位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执监字第304号 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某公司对其债权提请申诉案

【简要案情】

一、江苏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等融资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某公司返还江苏某公司5000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程序中,中国某公司提出其对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江苏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某公司的该笔到期债权;

三、江苏高院向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某公司将应偿还给中国某公司的5300万元及利息直接支付给江苏某公司,并查封了某公司的土地和建筑物;

四、中国某公司对某公司的债权,系福建省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终判决某公司应返还中国某公司5000万元及利息。中国某公司未申请执行;

五、某公司向最高院申诉,以其债务应由福建省高院执行,江苏高院无管辖权为由,请求纠正江苏高院的错误执行行为;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函,答复江苏高院:

一、法院判决债权,不适用民诉法意见第300条关于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到期债权是未经法院判决的债权;江苏高院依据该条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法院判决债权,被执行人未申请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代位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鉴于江苏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该债权的请求,且江苏高院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故可视为江苏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代位申请执行的请求;江苏高院将本案移送福建高院,依法执行;

【律师实务总结】

一、执行程序较为繁杂,各种制度安排又不甚合理,加之社会诚信度不高,执行难在一定阶段内难以解决。这就需要熟悉执行程序各种制度的安排,熟悉法院执行程序的惯性和套路;

二、近期接触了好几起关于撤销限高令和失信名单的案例,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法定代表人就开始背上了限制高消费禁令和失信名单。在对涉案债务无法做出相应安排时,如何解除限高令和失信,则是当事人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未按时履行的,债权人能否代位申请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与本文所阐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不同,刑事判决书的退赔问题较为特殊。笔者认为,债权人仍可比照民事判决债权代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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