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花8百多万买Tripio币,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能获得支持吗?
看点
看点:(2020)京民终747号,投资8百多万买Tripio币,Tripio币价格下跌,难以交易,起诉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能获得支持吗?
珩
一、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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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朱某通过微信约定:方某向朱某购买朱某持有的113019900个Tripio币,113019900个Tripio币等值1500个以太币,其中包括1350个非基石以太币和150个基石以太币,每个以太币的价值为人民币5468.97元,1500个以太币的价值为人民币8203455元。一个非基石以太币可折算72916个Tripio币;一个基石以太币可折算97222个Tripio币。之后,方某向朱某支付人民币8203455元,朱某仅支付的45207960个Tripio币,价值3308726.85元,剩余6千多万个币未支付。另外,《去中心化旅行服务市场白皮书》显示,Tripio是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旅行服务市场平台。消费者可以使用任何法币或数字货币(如ETH、LTC、XRP甚至TRIO)购买服务。
之后,双方发生争议,方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8203455元人民币以及利息。
二、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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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
(一)、本案的标的物Tripio币不是法定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依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民个人之间交易,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
(二)、本案中,方某和朱某应对交易结果自负盈亏。但是朱某未向方某交付67811940个Tripio币,方某合同目的未实现,故方某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朱某未向方某交付的67811940个Tripio币,计人民币4894728.15元,朱某应将4894728.15元返还方某。遂判决返还4894728.15元,因为自负盈亏,利息不予支持。
三、二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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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上诉到二审,二审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交易合同有效;
(二)、即使如朱某上诉主张的其已将剩余Tripio币交付给方某,也已经历时两年半的期间,对于买方方某而言、对于Tripio币市场的交易规则及交易习惯而言,均不属于合理交付期限内。且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Tripio币买卖所在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KEX亦已暂停用户提币,无法进行Tripio币的交易活动,导致方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审判决正确,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笔者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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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部委发布的《防范代币融资的风险通知》,公民个人之间的交易虽然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过交易盈亏自负,也就是说代币在个人之间的交易并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很多个人之间的代币交易争议多适用该通知来裁判争议。
(二)、数字货币交易,未约定代币交付时间的,应该符合代币交易即时性特点,就如比特币的价格,随时都在变化。超过合理期限交付的,购买代币的合同目的可能落空,合同解除条件因此成就。
关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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