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别人代持股容易,想夺回股东身份就难了

作者:君恒信和

很多做公司的朋友基于各种原因没办法成为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所以就找别人来替自己当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自己躲在背后当幕后老板,享受股东权利,类似这种骚操作我们称之为代持股股权代持,实际出资的人通常被叫做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而替隐名股东持股的工商登记股东又被叫做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他们双方就这个代持股的行为签订的协议,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的效力目前是不存在争议的,这一点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什么内容呢?这条规定的内容罗列的是所有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司利益的合同等。换句话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没有上面这些极端情况,他就是有效的。

但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就能隔绝风险、屏蔽纠纷。一旦所持股的公司挣了钱,显名股东就有可能凭借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为了更大的利益置协议于不顾,死不认账、恶意违约,到了这个时候隐名股东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一的办法只能是站到台前让自己成为工商登记的真实股东,把原来的显名股东赶出公司,而这也就我们今天要说的,隐名股东艰难的王者归来之路。

虽然代持股协议有效,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想要从幕后的隐名走到台前的显名,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来看,还是有难点的。

这个难点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这一款说得非常明确: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什么意思呢?很简单,你实际出资人虽然有代持股协议,但是你想仅靠代持股协议就拿下股东身份显然是不可能的,除非公司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才可以实现这个目的。

那司法解释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原则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我们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东们都是基于相互认识、彼此认同才走到一起出资成立的公司,这种“对股东要认可”的要求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而正是基于这种“人合性”,公司法才会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设置一个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前置条件,目的就是保障新加入的股东是现有大部分股东都认可的人。

但问题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里把认可的意思表述为“过半数股东同意”,这个同意是怎么同意呢?口头同意?书面同意?事实同意?这在司法判例中这是有争议的,但大部分法院还是以书面同意为准(见最高院指导案例:《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而在2020年,为了让法院对这个事儿有更好的判断,《九民纪要》在“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28条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乍一看这一条确实明确了显名条件,但却还存在一个举证难的问题,比如:如何证明过半数股东知道出资事实?如何证明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这两问题虽然听起来好像挺好证明,但在大部分连代持股协议都没有的代持股案例当中,根本无法提供能证明这些的书面证据。

如果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办法是从一开始就做好风险防控,最起码要做两件事,第一,肯定要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代持股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尽可能让公司其他股东签一个确认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的文件,能加盖公司公章最好了。

可是话说回来,如果让其他显名股东都同意、公司加盖公章而且签订书面文件,幕后股东之所以要成为幕后股东的意义也就丧失了,大部分的代持股也就没有必要了。

当然了,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夺回股东身份,除了其他股东的认可外,还有其他的难点,虽然没有认可难,但还是有必要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说两句。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名股东的出资也是隐名股东身份识别的要素(见最高院指导案例:《郑州亿升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金武及青海隆安煤业有限公司、宋德桂、张志臣、海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赵世恒、赵世昌、魏鹏刚,第三人大通瑞兴养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案》2013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所以,隐名股东的出资路径就非常关键了,为了防止显名股东恶意违约,除了签订代持股协议以外,我们还应该通过可查询(如银行卡转账)的支付方式,将出资以“某某公司出资款”的备注转入到显名股东账户,并要求其向我们提供出资至公司账户的凭证。

除了出资记录以外,还需要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一些证据,比如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股东会的会议纪要等,如果能取得这些资料,根据这次《九民纪要》的规定,也可以视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未提异议”的情形。

说了这么多,其实目的有两个,一个是让大家了解隐名股东显名的艰难;一个是以结果倒推,教大家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