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陌生男扑倒猥亵 店主见义勇为被处罚 不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19日,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发文称,11月15日晚上11点多,她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吃宵夜时,遭到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扑倒乱摸猥亵,其在家人和饭店老板的帮助下才逃脱。
该名微博用户在博文中说道,“他扑倒我后,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捂住我呼救的嘴巴,随后对我全身乱摸和猥亵。”
该微博用户同时还在微博中公布了两段监控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晚23时27分,一名上身裸露的男子站在火锅店不远处。随后,他径直走向其中一桌,一只手搭在一名女子身上后随即坐在了边上。
此时,一名站在桌边的男子即饭店老板上前尝试将该男子拉开,但赤裸上身男子依旧将当事女子扑倒。
在饭店老板及同桌两人等人的帮助下,当事女子才得以逃脱。
微博用户“@只想看到真正的阳光”也称,“那种恐惧绝望窒息时时刻刻缠绕着我,几天几夜无眠,不敢出门和被心理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女子的父亲占先生称,嫌疑男子的父母则找到饭店老板表示要追究责任,他对此有些不解。“为什么见义勇为的人还要被追究责任?”占先生说。
嘉宾:杨得志律师
上海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林某鹏公共场所强行猥亵妇女,如果不是现场有多人制止,后果不堪设想。为此他被行政拘留十日。这个处罚是否轻了?
杨得志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林某鹏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我认为对于林某鹏的处罚是恰当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大家更加关心的是饭店老板制止林某鹏的见义勇为行为却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这让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
我个人认为,应该把饭店老板的行为分为两段来看。实际上,公安机关也是这么认定的。
第一个阶段,饭店老板制止强制猥亵的行为,他在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在法律上是免责的。
第二个阶段,也是问题的关键,饭店老板在制止不法行为之后还有一个踢打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这个踢打的行为是伤害他人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针对的是正在进行当中的不法行为。当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以后,就不应该再附加其他的危害行为了。
公安机关认定饭店老板第二阶段的踢打行为是伤害他人的行为,应该说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公安机关将饭店老板第二阶段的踢打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同时对他进行罚款200元的处罚。
这样的处罚受到了广大网友的争议和关注,实际上大家在内心和情感上可能是难以接受的。
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看这个事件:
一方面,饭店老板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拘留或者罚款。
但是,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行为人要为他(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接受法律的制裁,最根本的就在于他(她)的行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对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才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饭店老板在制止侵害行为的过程当中,他的行为本身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饭店老板在制止侵害行为以后,踢打了林某的这一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第一,老板踢打行为的起因是为了制止林某鹏的不法侵害行为。这属于明显的见义勇为行为。起因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第二,饭店老板的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也不恶劣。公安机关对林某鹏违法的行为使用的是踢打一词,而现场民众则称是踢了一脚。由此看出,饭店老板的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也不恶劣。
第三,从危害后果来看,饭店老板踢的这一脚并没有对林某鹏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结合整个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我个人认为饭店老板的行为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即社会危害性是非常非常小的,甚至在我们很多人看来,他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结合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免除对饭店老板的处罚,大家就更容易接受一些。
但是,严格来说,公安机关这样适用法律,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
我认为,在目前正在树立人民群众强烈的责任感和正义感的时代当中,公安机关这样的处罚确实是存在一些欠考虑的地方。
因为,如果普通的老百姓认为见义勇为还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是他们认为不公正的对待。那么,这对于弘扬的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观是不利的。
方弘:据最新消息(完整监控视频已同步更新),21日晚20:00,深圳龙岗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在林某鹏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的过程中,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幸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曾某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
综合考虑动机、情节、后果等因素,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然,饭店老板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也可以提出一个行政复议。但是,据说饭店老板对于这样的处罚没有异议。
我个人认为,林某鹏的行为特别恶劣,他当着受害女性的老公和父亲的面强行猥亵。而在受害女性的老公和父亲同时帮忙的情况下,还不足以制止林某鹏。因为,林某鹏非常壮实,也非常有力气。幸亏饭店老板出手相救。
在当下这个社会,很多人都为对摔倒的老人扶不扶而争论,以及最近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都反应出一些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在这种大环境下,饭店老板能够挺身而出与不法行为人奋力对抗,把陌生人的事儿看成是自己的事儿去解围。尽管最后踢了对方一脚,可能是出于对林某鹏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样的临危不惧,出手相救,应该大加鼓励赞赏,而不该轻易处罚。
执法者不应该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是否能够考虑到立法的本意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这需要执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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