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妈吵架一方被气死 另一方被判赔7万元!

邻里发生口角是令人不太愉快的日常事情。可是双方吵架一方气死另外一方,还被家属告上了法庭,这事情可就闹大了。桐庐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据钱江晚报报道,柳大妈和郭大妈都是桐庐莪山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郭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柳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本来是相安无事的两人,却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了命运的纠葛。

  2017年12月上午,柳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郭大妈认为柳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言辞比较激烈,最后被工友给劝住了。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约半小时后,郭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不幸的是,第三天,郭大妈死亡。

  好好工作的亲人突然死亡,家属难过之余也产生了疑虑。了解事情经过之后,今年4月,郭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柳大妈告上了桐庐法庭。

  郭大妈家人认为,郭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柳大妈系郭大妈的上级),其对郭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柳大妈在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柳大妈应对郭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柳大妈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14239余元。

嘉宾: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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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死者郭大妈的家人觉得柳大妈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就是柳大妈应该是明知道郭大妈有高血压,但是还跟她发生争执,进而导致她死亡。即柳大妈应该预料到高血压病人如果情绪激动,就会很危险。这个应该是柳大妈的过错,柳大妈到底是否有过错?

杞梅:柳大妈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侵权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可能就不引发责任或者绝对不引发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呢?柳大妈是否存在故意或者是过失呢?

故意是指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过失是能够预见损害结果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有一个状态,就是能够知道损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要让被告承担责任,判断柳大妈存在过错的话,必须是柳大妈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大妈死亡。即必须是被告柳大妈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

从案件的性质和证据上来分析,柳大妈是否有过错?

第一、从柳大妈和郭大妈居住的地域上看,她们属于不同的行政村。所以,在生活当中,她们没有过多交集。

第二、虽然她们在一个公司上班,但是他们的工作属于不同的工种。她们在工作上没有太多的交流。而她们的工作餐又是各自解决的。

所以,我们会发现她们之间只有一个交集,就是在分发围巾的时候有交集。而这个交集并不能够就让被告柳大妈准确判断或者是获知死者郭大妈身上存在高血压病史。

由此,我们就推出被告柳大妈对郭大妈的高血压病史不知情。既然不知情,我们就不可以做出柳大妈明知郭大妈有高血压或者对损害的结果能够预见的推断。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去判断柳大妈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方弘:柳大妈不存在过错是否就意味着柳大妈也不应该为郭大妈的死承担任何责任了呢?

杞梅: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尽管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要有过错,有过错才担责。但是,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规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外,还规定了一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规定了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虽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如果有因果关系,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具体分配损失的承担情况。

本案中,被告柳大妈没有过错。但是,柳大妈和郭大妈之间的确发生了争吵。而这个争吵的行为在客观上是给死者在精神和心理上造成刺激的。

即在郭大妈后来病发和前面的争吵行为之间有着诱发的因果关系。而且从时间上去看,两人争吵之后半个小时,郭大妈就晕倒在工作岗上,第三天郭大妈死亡。

所以,从时间顺序以及事件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这场争吵是一个诱因,加上郭大妈自身的疾病才导致最后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吵架是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有了因果关系之后,即便双方没有过错,柳大妈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但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只是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柳大妈没过错也要担责,但不担全部责任,只承担部分责任。

桐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被告柳大妈与郭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郭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郭大妈血压升高并诱发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脑室积血、脑疝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郭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郭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柳大妈分担10%。柳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方弘:一些人会站在柳大妈的角度考虑问题,柳大妈又不知道郭大妈有高血压,为什么就连正常的吵架都要担责任呢?而且这个事由又不是因为柳大妈引起的,而是郭大妈不满找到刘大妈吵架的。柳大妈很不平,是否吵架的风险太大了?

杞梅:一个人的行为不单单会对自己产生相应的后果,还会对其他人产生后果。所以,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本案中,大家肯能会觉得被告柳大妈承担责任确实很冤。而实际上我们从另外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吵架行为,即便是郭大妈自己要吵架,而另外一方柳大妈能够及时控制情绪不让事件升级,可能也不会出现这个后果。

所以,一个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应该承担责任。

是不是所有的吵架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呢?

我们一定要分析损害后果的出现和前面吵架的行为之间是否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去年也发生了一个案件。两个恋人吵架,女方对男方实施了辱骂、推搡和殴打的行为。男方就一个箭步跨过河堤,跳下河溺水身亡。

关键问题是当时女方说了一句话,“不行你就跳河去死吧”。因为这一句话,男方受不了就跳河了。“不行你就跳河死吧”这句话有刺激性、辱骂性,并且推动了整个事件往悲剧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要承担责任。

所以,每个人的语言行为一定要去考量对他人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性。

方弘:前段时间。我们节目讨论了电梯劝烟事件。我发现这两个案件有点类似。男方劝老人不要在电梯里吸烟,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来分析,如果男子不劝烟,就不会发生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的事件。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来推,是不是劝烟男子也该承担责任?

杞梅: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劝和吵虽然都是语言行为,但是很明显双方的情绪是不一样的。吵架是双方情绪激动甚至失控的状态下的行为。而劝烟的行为是一个心平气和,语气适当,并没有和对方进行更多的语言上的较量,而进行劝服说明的行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把它们混在一起去谈。

方弘:吵架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太常见了。在吵架时,我们很难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吵架如果担责的话,这个风险就太大了!我们是不是要劝大家,生活当中不要吵架了?

杞梅:每个人都要做好一件事情,即做自己的情绪管控者。我们把情绪管控好了之后,尽可能用一些更加和平的方式去解决纠纷,表达诉求。这样于自己是安全的,与别人也是安全的。和谐社会也才能实现。

否则,一个吵架就让人失去生命,让家人悲痛,确实很遗憾。

所以,管控情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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