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财产都赠儿子 女儿为此拒赡养被告法院
据广州日报报道,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
年近古稀的王奶奶(化名)与丈夫共同养育四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五十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均为化名)的关系紧张起来。
原来,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月不到三千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
患病期间都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阿珍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
四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
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快五十岁的阿珍觉得有些委屈,“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把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
阿珍表示,她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其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收入才两千元,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负担不了医疗费。”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月不足三千元,每年分红不超过八千元。王奶奶除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治疗费。
女儿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两千元的分红收入。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年迈母亲将财产全部给了儿子以后,没有得到财产的女儿是否应该尽赡养义务?
谭瑛律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子女对于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赡养的义务,这两种爱都是无条件的,并且使法定义务,不能改变。
《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没有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本案当中,王奶奶的女儿是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老百姓都有以下的认识误区:
1、嫁出去的女儿对老人没有赡养义务。同时,女儿嫁出去之后也就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2、没有得到父母的遗产或财产,我凭什么要赡养他们?一些人认为这样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
以上这两个观点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嫁出去的孩子也同样是有继承权的。
法律规定,不管得没得到父母的遗产,即便你自己放弃了继承遗产,这些都不是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子女对于父母是有法定的、无条件的赡养义务的。不论什么情况,子女都应该履行这样的义务。
方弘:王奶奶诉请,女儿阿珍以后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
身患重病等待治疗更需要儿女关怀的王奶奶的诉求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谭瑛律师: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目前,王奶奶确实是没有劳动能力,而且身患绝症,并且有多种的疾病,生活还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讲,王奶奶的女儿肯定是应该向王奶奶尽赡养义务的。当然,王奶的儿子也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我个人认为,儿子、女儿都有赡养义务。
那么,考虑到儿子确实得到了母亲赠予的全部财产,他所享受的权利比较多。我认为,儿子应该尽的赡养义务更多。法院可以根据母亲的花销酌情让女儿来承担一部分的赡养义务。
但是,儿子和女儿两个人总共承担的赡养义务应当足以保障王奶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还有就医的能力,要使她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方弘:父母一方如果患了重病,医疗费的承担问题,我们之前都在节目里提过。大家可以关注 个案说法微信公众号加以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问题,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另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经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
王奶奶起诉自己的女儿,可能也并不是她的真情本意。因为,她说自己得了癌症,住院四个月,女儿没有去过问一下,没有去看她一眼,她是太生气了。
我想作为母亲,她的本意应该也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要这口气。王奶奶大概会觉得女儿,我生你养你,现在身患绝症,都不来看我。这个可能是让她最伤心的地方。
老年人对财产的处置怎么能够做到对自己和儿女的权益都能够兼顾呢?
谭瑛律师:这涉及到法和情理两方面的问题。
本案中,王奶奶把所有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而且在有生之年就做了赠与。我个人认为王奶奶的做法还是不太妥当。
虽然,父母给了孩子生命,在财产方面,作为儿女不应该再对父母有什么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老人对财产处置不公平,很有可能会引起儿女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我个人建议老年人在世的时候,应该以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遗产。老年人可以在遗嘱中附上一定的义务。谁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或者达到了什么样的条件,以后自己的财产归谁,而不应该在生前就对自己的财产做了处置安排。
因为,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老年人把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孙辈之后,受赠的晚辈对自己却不尽赡养义务。这就导致自己的晚年生活过得非常凄苦。
我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财产的处置来有效调节赡养的能力。
另外,老年人在处置自己财产的时候,还是应该做到基本的公平,不能偏袒一方,一方得到全部,另一方一点都不得。这在心理上是会引起另一方的失落。从而影响他们对老年人的赡养和孝敬。
从儿女这一方来讲,父母给予自己生命已经是天大的恩情,不能再想着还要从父母身上得到多少财产。如果父母能给自己一部分财产,自己应该是怀着感恩的心情。
但是,如果父母不给儿女财产,我认为每个人应该靠自己的能力过好生活,而不是期望从老人身上得到多少(例如现实生活中的啃老)来改善自己的生活。
百善孝为先!每一个儿女不管有没有得到财产,都应该孝顺自己的父母。这才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伦理道德,也才符合我们国家法律规定。
方弘:我们之前曾经做过一期节目,关于孩子在出生以后,父亲就离开了。直到年老了,这名父亲才和儿女联系,要求赡养费。这期节目的反响特别大,一直都会收到听友的留言。一些听友对父亲的行为非常不理解,甚至谩骂。他们觉得当父亲的都没有养孩子,凭什么还要来要赡养费?
我非常赞成刚才谭律师所说的,给你生命的这个恩情是比什么都大的。又何况在本案当中,王奶奶是把自己的孩子已经抚养成人。
作为儿女,更多的要多在乎自己对父母感恩了多少,回馈了多少。而不要计较自己从父母身上得到多少,索取多少。
谭瑛律师:目前,实践当中,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更多的是体现在支付赡养费的这方面。
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的关怀。
本案中的王奶奶,她真的就是缺这200块钱吗?我个人认为,她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身患绝症的时候,自己的女儿能够去探望她或者能够在病床前服侍她。
这其实也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无奈。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但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特别是不和老人同住的赡养人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但是,这条法律规定是很难落到实处的。特别对于家庭关系不太好的情况,子女觉得给父母钱,我就已经尽到了义务。至于我来不来看你,你是没有办法来强迫我的。确实,法律也没有办法强迫。
所以,法院也不好判决子女多长时间要看望一次老人。因为,如果子女不是发自内心的意愿。即便法院判决子女要隔一周看望一次老人。这样的判决可能也落不到实处。
所以,每一个子女更多的应该是从精神上去关爱自己的父母。
方弘:弟子规,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为人怎么样,首先要看孝不孝顺自己的父母。
如果对父母不怎么样,那么你其它的为人做事应该也都不会好到哪里去。即便事业是成功了,但是在做人上应该也不能算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