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5万22年未还 判还23万利息 谨防欠款拖久要不回!
22年前,(江苏)镇江的边师傅与朱师傅原本是朋友关系。1995年9月,朱师傅向边师傅借款6万元。要知道90年代,普通工人月工资200元左右,生活物价成本也不高。当时房价便宜,6万元能在很好的地段买一套住房。
边师傅借给朱师傅这6万元之后,朱师傅答应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师傅未能还款。
九年以后,2004年11月,朱师傅在边师傅的要求下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此款提前还清。
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归还。边师傅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朱师傅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庭审中,朱师傅出具了证据证明,边师傅妻子收到了已偿还借款1.5万元,所以朱师傅尚欠边师傅借款本金为4.5万元。
同时他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房屋拆迁时,但直到现在房屋也没拆迁,所以还没有到还款时间。”
房子没拆,是不是朱师傅就不用还钱了?边师傅要求朱师傅承担24%的逾期利息是不是过高了?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宋健律师
方弘:朱师傅认为根据约定,还款时间是房屋拆迁时。但直到现在房屋也没拆迁,所以还没有到还款时间,就不用还款。这个理由说的过去吗?
宋健律师:本案有一个前提,前提是在1995年的时候,双方对于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即同年的10月30日之前朱师傅要把借款还清。但是,到期的时候,朱师傅并没有还。
为此,朱师傅在九年后做出了一个承诺,这个承诺没有约定一个非常具体的期限。因为朱师傅的房子什么时候拆迁,谁也说不清。这就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还款期限并没有达成一致。
在对还款期限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这样,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返换欠款的。
但是,本案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即双方没有达成一个新的还款期限,就视为没有新的约定。在没有新的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原来的约定,即还款期是1995年10月。边师傅就不需要等房子拆迁的时候再能要回借款,而是随时可以要求朱师傅返还欠款。
方弘:这样的一个约定到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生效的条款来约束双方,可能在法律上还是会有一些争议。像这样的约定,我觉得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并不是属于罕见的。
例如,借款双方约定,借出多少钱,我在公司的股权卖掉后或者把某个厂房卖掉后还给出借人。类似于这样的约定就跟朱师傅要等到房子拆迁以后还钱一样。是不是都是一个约定不清的条款,或者视为没有约定还款期的约定呢?
宋健律师:如果本案中认为新的约定是有效的,这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而且,本案法官的判断也是不认为等房子拆迁后还款的条款是附条件的。而是认为对期限约定不明确。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有这种类似的约定,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认为这类约定是对期限约定不明确。不能通过这个案子就当然得出类似的约定是对期限约定不明确的结论。
方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
后被告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边师傅向朱师傅主张24%的利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宋健律师:边师傅要求朱师傅支付其 24%的年利率,这不违反法律规定,交易中也是一个合理、普遍的做法。
尽管本案的补充协议是没有约定利息的。但是,原来的借款合同约定在同年的10月30日还款,即两个月借款时间。6万元的借款,两个月的利息是1万元。相当于月利率高达8.3%。
如果8.3%利率约定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出借人边师傅可以主张按照8.3%的主张逾期利率。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年化利率为24%,即月利率为2%。朱师傅承诺的8.3%的利率远远高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本案朱师傅按照24%的年利率主张利息,法院应当支持。
方弘: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多少是合法的?多少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又怎么来界定?大家可以关注我们《个案说法》微信公众号,关注后输入高利贷就可以获得我们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高利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师傅偿还边师傅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朱师傅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就是因为不讲诚信、一拖再拖的老赖,可能会付出的代价。
尤其需要提醒大家:
不能被本案所误导!这个案件从借款之日算起已经22年了,像边师傅这么幸运要回来借款的其实并不多。因为,借款案件的诉讼时效并没有那么长!
宋健律师:2017年10月1日之前,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017年10月1日之后,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三年也不是是一个很长的时间。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借款、催讨货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不要拖过诉讼时效!
因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还好,只要债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审理案件是必须要进行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的。如果的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本案中,过了20多年,朱师傅还能要回自己的借款,可能是因为:
朱师傅没有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也有可能朱师傅在这20年的期限内一直是同意偿还的;
也可能在20年这个期间内边师傅不断得追讨。
上述几种情况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钱。
二、债务人主动提出愿意偿还。现实生活中,有的债务人会不断进行还款承诺。例如2015债务人出具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没有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又在2016年进行还款承诺。即不停得进行还款承诺。
但是,如果债务人在没有作出主动承诺的情况下,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去主张债权。
三、债务人联系不上怎么办?债权人如果通过之前的电话、约定的住址等其他联系方式联系不上,在没有办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即只要做了公告,诉讼时效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这个案件中,其实还有一点是可以值得去探究的。法律规定的最长债权保护期限是20年。
即尽管债权人有权利,哪怕诉讼时效没有过,也一定要在20年之内提起诉讼。当然,在特别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对20年期限进行延长。
总之,记住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也就是说,你的权利一定要及时主张!